《东莞日报》报道,7月底,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出通知,自8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面向其他对象征收的治安联防费仍按《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执行。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省的文件执行,从8月1日起取消东莞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目前正在酝酿如何取消东莞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的落地方案和细则,经市政府审批后执行。而个体工商户和工商企业的治安联防费已经停征。
一年下来几十元的治安联防费,在多数人眼里,可能并不是一件“多大”的事情。然而,在广大的外出务工者眼里,在广东各地,治安联防费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却不是一件“小事”。在治安联防费征收的十几年的历史中,不仅是广大农民工,就连那些外商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征收对象,也在各种场合质疑这项收费的合法性合规性。而在“民工荒”越来越严重的当下,征收治安联防费所产生的排斥副作用更加明显。
历史上,在传统中国的基层社会,主要是由无数个家族(用今天的理论视野审视,家族是典型的社会组织)承担诸多公共管理的职能。具体到治安而言,历史上通行的是国家和民间社会的混合管理体制。国家权力主要包括郡县等地方行政体制以及军队承担了一部分社会治安的职能。而基层社会治安,主要是由家族组织来进行,国家建立的社会治安体系中的亭长、保甲长等职务,往往是任命在地方和家族有影响力的人物来担任,因此更像是国家对于家族维护社会治安权力的确认和肯定。
由此可以看出,古代基层社会的治安主要是由民间组织即家族来实施和维护的。需要强调的是,家族维护社会治安,得到了上下两个方面的授权:国家政权通过种种形式,承认家族组织在基层社会治安方面的权力。而家族本身带有浓厚的自治性质,其所掌握的各种权力和职能,必然通过家族这一共同体内部绝大多数成员的认可。因此,家族对社会治安权力的行使,包括向家族成员收取相关费用,其合法性大体上是得到其成员认同的。
历史进入近现代之后,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的理论与实践都强调,社会治安是国家的主要职能,因此应当由国家来行使。在古代,国家政权之所以将这一职能部分让渡于社会组织,是由于财政、交通、通讯等条件的限制,国家权力无力深入到基层。而现在,这些约束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因此,社会治安还是应该由国家机器即警察来实施。
目前中国实行的治安联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国家对基层社会治安投入不足,警力、财力等各种资源匮乏所致。据统计,中国人均警力数,只有全球平均水平的一半。本应当由国家机构行使的权力,交由民间组织行使,必然会出现权力运行的不规范,甚至失控,从而激化社会矛盾,这已经被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大事件所证明。
至于治安联防费用的收取,也与现代国家治理的原则相违背。所有国家权力运行所需费用,都应该通过税收来汲取,而税种和税额,必须要有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予以许可和规范,然后授权专门税务机构收取。由治安联防队收取治安联防费用,收支一体,必然会诱发寻租冲动,进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尽管现代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一定是政府,各种社会组织也可以参与进来,国家放权于社会是大趋势。但具体到社会治安的职能与税收的职能,是国家最核心,最本质的权力,是国家“守夜人”角色最重要的体现,仍然必须由国家机构来行使,不能轻易假手于人。显然,基层社会治安维护,还是应当遵循国际惯例,通过大幅度加大投入、增加警力来实现。
本文发表于2012年8月6日《东莞日报》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