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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2012一二一往前冲 |
有的时候,历史并不是我们被告诉的那个样子。比如民国时期农村的高利贷,我们一直被告知这是严重盘剥农民的工具。首先我得承认,这一基本的事实和价值判断,我大致认同。但细究一下历史,就会发现,高利贷即便是万恶的,但也应该有万分之一的合理性。其实很多农民,在青黄不接的困难关头,往往是凭借着高利贷而喘一口气,挺过难关。当年,一些根据地的政权曾经打击过高利贷,严格取缔。这一主观上帮助农民的举措,农民却并不怎么领情,因为在青黄不接的时候,农民依然需要资金,根据地政权取缔了高利贷,却不能提供替代性的资金,农民的境况因而更糟糕。因此后来不得不调整了这一政策,由取缔变为要求放贷者“减息”。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如果要打击一种坏的金融活动,必须要提供正面的替代性产品,否则,只能使情况更糟糕。
当然高利贷这个东西的确是剥削沉重,因此农民们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去借。为了自我拯救,中国传统社会普遍存在着老百姓自发的、互助性质的金融组织:合会(也称为钱会、标会、轮会等)。合会为多人组成,发起人一般称为会首,其他成员为会脚。会首和会脚每人出资若干,资金一般是由会首先使用,其他人则按照一定的规则依次使用会金。这个规则可能是抽签,也可能是投标(谁愿意支付的利率高谁就先使用),另外还有其他的约定。
成立合会的目的五花八门。比如说为了应付婚丧嫁娶这一类“大型”家庭事务,有的是用于生产,也有的是为了牟利,集资后放高利贷,获利后大家分红。
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在多数情况下,农民是合会的受益者。通过这样一种民间集资的活动,以互助的形式,农民们一定程度缓解了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合会的功能不完全是经济上的,合会赖以产生的土壤,就是乡土中国乡民之间相互的信任,而合会的运作过程,又加深了彼此之间的信任和情感,这使得他们贫穷的生活多少有了一些亮色。
同所有的金融活动一样,合会也存在风险,出现过由于种种原因“倒会”使农民血本无归的情形。于是后来强大的国家机器以此为依据,将在中国存在数千年之久的合会以“非法集资”的名义加以禁止。实际上也没有禁止得了,只能使得合会转入地下。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和法律的规范,合会的负面作用于是被放大了,正面合作、互助的功能萎缩了。倒是在我国台湾,合会一直传承下来,并且不断得到法律的规范,因而至今在台湾社会尤其是草根群体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事实上,无论是合会,还是其他被冠以“非法集资”的金融活动,其出现多是因为正规金融机构不能为社会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所致。从政府层面来讲,既不能改善这一状况,又禁止民间社会的自救,实在是有些说不过去。
本文发表于2012年1月21日《温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