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建停水停电何错之有?
(2011-08-02 07: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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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违建违章建筑公共安全行政强制法房产 |
分类: 2011一心一意 |
数学中的负负为正定理有时候在社会生活也成立。如果把强拆和违建这两件负面的事情放在一起,以强拆对付违建,会是怎么样的结果呢?现在广州市相关部门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8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清查违建的过程中,如发生妨碍公共安全的强力抗法,公安部门有义务协助查控。此外,对于违建工程,供水供电部门应在当天内对违建工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有人对此提出质疑,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2010年公安部下发的《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中“严禁民警参与强拆”。而《意见》中相关条款有违反这两个法规的嫌疑。
人们之所以反对强拆,是因为强拆对象往往是公民合法的房产,而且在拆迁程序、拆迁补偿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但如果拆迁的对象换成违建,人们则未必如此反感。因为现在的违建者,绝大多数都是非富即贵,拥有超出常人想象的财富或权力资源,所以他们敢于且能够建成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一旦建成,立刻就形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比如说在广州,公共运动休闲的场所本来就不足,但有些商家就能调动各种资源在公园开办酒店牟利,或不断建造违章建筑扩张营业面积,挤占公共空间。沸沸扬扬二沙岛违建事件,则是诸多业主擅自更改原有建筑格局,破坏了公共景观,并有可能危及邻里乃至公共安全。而所有这些违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仅公民个人难以遏制,就是执法部门对其进行处理,也是困难重重。所以对付违建,强拆是必须的手段。政府部门对此态度应该明确,手段应当坚决。因此广州市出台的这个意见是非常必要的。
那么这个意见是不是真的违反上位法呢?细究一下,其实不然。《行政强制法》禁止“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里讲得非常明确,是针对“居民生活”。而《意见》中的停水、停电等,则是对建造违建工程停水、停电,这显然不属于“居民生活”的范畴。至于公安部门参与强拆违建,《意见》也界定了严格的前提,即在“如发生妨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强力抗法”的情形之下,这与公安部的规定并不矛盾。公安部强调禁止的是在拆迁征地行动中“随意调用警力”。显然如果发生强力抗法行为,出动警力就不属于“随意调动”了。
当然,强拆毕竟是政府动用的暴力手段,因此应该慎用,其使用对象必须严格地限制为违章建筑。对于公民合法土地和房产强征强拆行为,我们仍然要一如既往地警惕、抵制和批判。
本文发表于2011年8月2日《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