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不应受罚
(2010-06-03 09: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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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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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官入股煤矿讨要分红案看起来就要划上句号了,但看起来这个句号划得并非圆满。日前,有记者从从榆林市纪委获悉,案件涉及的16名法院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其中,直接负有错判责任的横山县法院案件主审人兼审判长李文东记过处分。
对于主审法官的处分令人愕然。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张继峰与被告陈某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依被告的陈述,《公务员法》、《法官法》都明文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因此依《合同法》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其行为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则当事人依合同应该享受的民事权利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出台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由此看来,表面上神木法官张继峰的诉讼请求显得不那么正义,但主审法官判其胜诉,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退一步说,即使主审法官因对法律错误的理解而判错了案子,也不应该受到处分。因为这关涉到司法独立这一重要命题。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求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独特判断行事。如果一个法官连这一点也做不到,时时处处受外来因素的影响,那么司法独立就无从谈起,因此法官的独立性必须受到尊重。从国外的例子来看,法官受到惩罚,是因为道德上的问题,而非技术上的问题。因此,如果不能证明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与原告之间有不道德的交易,那么就不应该受到处分。
看到这里,很多人心里都不服气,难道张继峰违法从事经营活动,获利甚巨,就这样得逞了吗?其实法律的实质正义仍然可以通过后续的司法程序得到实现。张继峰虽然赢了民事官司,但他违反《公务员法》、《法官法》的行为可以启动新的司法程序予以惩处,包括没收或部分没收他的违法投资煤矿收入。但现实跟我们开了一个很大的玩笑,张继峰只是受到了一个轻得不能再轻的处分,对于他涉案的那一部分收入分文未动,主审法官却受了处分。这给人的感觉,除了荒诞,还是荒诞。社会舆论迫使当地党政部门对此案予以高度的重视,但从最后的结果来看,法律仍然没有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