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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为所欲为?

(2010-04-06 16:14:47)
标签:

财经

分类: 2010十全十美

   在中国,业主这个词实际上应该打引号,因为没有一个业主对自己的物业拥有完完全全的所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物业赖以存在的土地,业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使用期限也只有区区70年。这足以令一些多愁善感的业主惴惴不安,70年大限来临之际,业主本人很难等到那一天,自己的子孙后代会不会流离失所呢?不过现在从发生的一些实际事例来看,恐怕业主们在为子孙后代担心之前,还是先要为自己担心为好。因为等不到70年,即使才购置物业7年,完全也有可能流离失所。江苏省扬州市渡江西苑、福运苑两个小区落成也就七八年,却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给开发商,修建新的商品房。令人感到震惊和不安的是,在规划变更、地块出让的过程中,业主完全被政府有关部门视为无物,根本就没有被告知,更谈不上协商。业主们收到突如其来的拆迁通知书的时候,才知道政府已经将土地出让。

   目前舆论所关注的是,在这件事情中,政府违反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在补偿之后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我认为,这固然严重,但仍然不是问题的重点。我想问的是,政府看中这块地,即使事先告知业主,业主难道有办法改变政府的决定吗?无数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答案:不能。

   因为现行的政策法规给予政府无限的底气。就规划环节而言,《城市规划法》给了政府很大的权力。但公众在城市规划中的权力,却付之阙如。虽然也规定在城市规划中,各级人大有一定的权力,但相当有限,尤其是与拆迁紧密相连的规划变更。人大尚且如此,至于公众在城市规划中的参与权、监督权,以及公民权利的维护,《城市规划法》更是只字未提,却强硬地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对于公民而言,权力和义务何其不对等啊。也正是如此,地方政府才会像扬州有关政府部门一样,毫无顾忌地更改规划,那怕居民仅仅使用土地才七年时间。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国有,公民购置物业,仅仅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七十年,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于国家。在实践中,这一规定被解读和落实为地方政府所有。其实就等于业主在租用地方政府的土地,既然只是一个租户,地主当然就可以为所欲为了,给一点拆迁补偿,还算是客气。

   类似扬州的事情过去、现在都不会是孤例,相应地,对公民权利的损害也不会是绝响。那么将来呢?对于现行土地制度、规划制度、土地出让制度、拆迁制度的反思是很有必要的了。

 

本文发表于2010年4月6日《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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