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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娟及其家人没有隐私权?

(2009-10-09 12:22:40)
标签:

杂谈

分类: 2009长长久久

   曾经疯狂追逐刘德华而著名的粉丝杨丽娟在差不多已经被人遗忘的时候因为一场官司重新回到公众的视野。她诉广州南方某报名誉侵权纠纷案日前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杨丽娟败诉。法院认为,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南方某报对杨丽娟及其家人的报道确是涉及了杨丽娟一家人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因此对于报道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杨丽娟也应当予以容忍。

   按照法院的逻辑,但凡“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的,都应该属于 “自愿型公众人物”。但对于杨丽娟及其家人来说,固然是自愿了,却未必一定是“公众人物”。因为大凡公众人物者,无论在政界,还是在演艺圈,还是在其他什么行业,都从其在公众中广泛享有的知名度中获得利益,至少是在主观上试图获得利益。我不知道杨丽娟及其家人从他们的知名度中得到了什么,除了家破人亡的结局,不过这显然不是利益。法院仅仅从 “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就断定杨丽娟及其家人是公众人物,显然对公众人物的定义过于宽泛了。与其说杨丽娟是“自愿型公众人物”,不如说在法院的曲解中成为“被自愿型公众人物”。与那些呼风唤雨、大红大紫、名气与利益成正比的公众人物相比,杨丽娟显然没有容忍对其隐私损害的义务。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杨丽娟是所谓的 “自愿型公众人物”,那么他们的隐私权就可以被任意侵害了吗?有一种很流行的说法,现在甚至有上升为公理的趋势,即公众人物在从社会广泛的关注中得到了好处,作为回报,他们的隐私可以不受保护,公众享有无限的知情权。说白了,名人就不应该有什么隐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丽娟案的判决似乎印证了这一说法。首先得承认,公众人物对于某些权利的行使确实较常人受到更多限制,比如说对隐私权的维护。但这种限制不是任意的,其前提是这些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也就是说,只要名人的隐私权不悖于公共利益,就不可以随意刺探和散布的。比如说,刘嘉玲就是一位典型的“自愿型公众人物”,但某周刊因为散布其陈年不雅照却受到香港政府的处罚,最后导致停刊。原因很简单,这张陈年旧照以及相关的陈年旧事被当事人隐藏,并不损害公众利益,相反,某周刊的行为,则是在败坏公共道德。同样的道理,南方某报在相关报道中所津津乐道的杨丽娟父母的一些个人隐私,披露出来后会增进何种公共利益,而要被法院要求杨丽娟“容忍”呢?

   事实上,关于公众人物及其隐私的问题,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公职人员相关行为。因为公职人员包括财产在内的一系列个人信息,如果不公开,最容易侵犯公众利益。国外关于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的关注、研究、舆论监督以及法律实践,即肇始于此,其重心也一直在这个领域。遗憾的是,在这个最关键的领域,我们的法律建设是缺位的,公众关注也多集中在娱乐圈子,那些明星也乐于以此来炒作,即使新闻报道有损名誉,也大多不予追究,于是形成了“名人无隐私”的恶劣共识。到杨丽娟这里,更是推而广之,成了“公民无隐私”,而且还是在法院的判例中,这终究是法治的悲哀。

 

本文发表于2009年9月30日《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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