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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兑现承诺有理?

(2009-09-05 08:28:27)
标签:

杂谈

分类: 2009长长久久

  按理讲,开发商和业主也就是个商家和顾客的关系,但现在已有向敌我矛盾演化的趋势。由于普通业主所掌握的资源与开发商完全失衡,因此在权益受到侵害后,经常在与开发商的博弈中处于下风。这时,如果国家机关无所作为,那业主就要陷入绝望了。

  但现实经常让人不安。近日,广州两级法院的一个判决就让人产生了令人不安的情绪。事情是这样的:2000年,黄埔区某房地产公司售楼广告中宣称某小区“屋村设备完备,除购物商场外,还将建有泳池、网球场、停车场、学校、银行、酒楼及中西餐厅等”。黎先生遂于当年买该小区住房一套。8年过去了,商场、学校、银行、网球场、中西餐厅一个都没见到。于是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但黄埔区法院一审、广州市中院二审,均判黎先生败诉,理由是广告中并没有确切的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只是预计、可能建上述设施的意思表示,属于一般性正常的商业宣传,不构成合同的内容。

  真是难为法院的同志能把理由讲得这么圆。不过,法院是个讲法的地方,不讲法,就算理儿讲得再漂亮也是无法服众。当初黎先生等购房者拿到广告的时候,肯定没有人把这看成是非正常的商业宣传,人们之所以买房,是因为相信这个广告是“正常的”。智力正常的人都会懂得,“正常的商业宣传”就是广告不做虚假宣传,对客户承诺要兑现。将长达8年都没有兑现的广告承诺看作是“正常的商业宣传”,真是匪夷所思。

  法院认定该广告“正常”,还有个理由:“没有确切的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按照此逻辑,假如某广告说有一种饮料口味甘甜,可喝来偏偏是苦的,那广告主可以理直气壮地说,广告没有明确能够感到甘甜的日期,消费者喝了这个饮料60年后才能感觉到甘甜。OK,黎先生,让我们一起耐心等待吧。不过我要提醒一下,你的住房使用年限一共才70年。

  至于“不构成合同的内容”也站不住脚。法官同志或许有必要再查阅《合同法》第15条关于“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关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的规定。当然,我不是研究法学的,上述商榷意见,还望得到法官的指正。

 

本文发表于2009年8月11日《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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