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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保护传统节日的意义仅限于此类宏大叙事吗?窃以为,过传统节日,首先是基于传统的一项公众权利,将传统节日定为法定节假日,体现的更多是对公众权利的尊重,是用法律的形式还权利于民,是能够让公众有充裕的
笔者强调这一分别,不是要与各位专家抬扛,也不是死抠字眼,而是觉得“哪一种权利更为优先”的问题是值得思考的。如果以各色“弘扬”、“增进”的名义给予公众过传统节日的权利,那么这一权利的获得更像是被“赐予”的,而非应得的。如此一来,与此类“宏大叙事”相关的利益相对于公众的利益就更有优先权,公众的权益既可予之,自然又可以相同的名义夺之。类似的例子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当初纪宝成等人提出恢复传统节假日提案时,有关方面就曾以“统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的说法婉拒。
至于保护传统节日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对于所谓文化安全、文化主权的意义,我则从根本上存疑。文化主权这个词本身令人生疑。任何权力都有行使主体,主权更是有排他性的行使主体。领土主权、行政主权、司法主权的行使主体不言自明。但文化主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如果说中国人过年是行使自己的文化主权,那么心仪于中国文化的外国朋友过个中国年就侵犯中国的文化主权了?这是一个糊涂账,因此这个概念尽管耸人听闻,其实也还是一个糊涂概念。至于在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其他国家与中国争抢祭孔、过端午节的情形,是否就侵犯了中国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呢?没错,韩国人申报成功了江陵端午祭,让中国损失了一些经济利益(
给予传统节日法定假日的地位,从根本上说,是还公众应得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弘扬了民族传统文化,亦有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但那些过度阐释的言论,反而可能使这样一个好的事情产生消极的影响。
本文发表于2008年2月18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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