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够阴毒,论法无侵权
(2018-05-15 10: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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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郝建国 |
分类: 法眼 |
浙江台州市黄岩区“黄岩发布”5月14日最新消息:经黄岩区委同意,黄岩区纪委决定对周祥辉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黄岩区委决定暂停周祥辉履行职务。
周祥辉是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副局长,因上班期间在车库“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被下属池文拍到而成“网红”。
池文偷拍到副局长视频后并没有公开传播,而是将其交给了当地纪委。
结果,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男主角周祥辉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当地纪委认为其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
池文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5月10日,该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剧情公开之日,也就是舆论反转之日。
党纪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副局长身为领导干部,上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被下属拍到,居然算“没有造成不良影响”,那被暗算的雷政富岂不是比窦娥还冤了吗?
池文听说其上司与一名女子有婚外情,掌握这个违纪线索后,有针对性地偷拍“取证”,然后将所拍性爱视频交给了纪委(并未向社会公开),这侵犯了什么隐私?
法律上说的隐私,是指个人不愿意公开或受人干扰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项或私生活范筹。重要的事说三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根据隐私的外延,笔者将隐私权的法律要素概括为: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事务,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实际上是一种人格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了通信秘密权的保护。
我国原来实施的《民法通则》没有关于隐私权的直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这里首次明确了“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每个人享有的隐私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官员、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比一般公众小。
“公务员无隐私”的说法从字面看有点扩大化,其基本的法理是隐私权的保护必须让渡于公共利益。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也是你情我愿,检察官却不可能保护他的这个“隐私”。
隐私权是不能以真实来抗辩的,惟一能抗辩的是公共利益。受保护的隐私行为其前提必须是合法的,非法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所谓“隐私”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否则,强奸犯也可以指控刑警侵犯其“隐私”了!
池文偷拍的行为只针对副局长违反公序良俗的、违反党纪的“不正当性关系”,这种所谓的“隐私”并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偷拍行为虽然不善良,却谈不上违法。雷政富被设性陷阱诈骗后,相关方面没有保护他“隐私”,后来发现他被诈骗的300万元是公权力买单。这一案例从反面印证了官员隐私太多背后的必然腐败。
(参考文献:郝建国,《新闻侵权的3种主要表现》,《今传媒》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