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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建国:评《京华时报》PK 农夫山泉事件

(2013-05-12 00:45:58)
标签:

新闻伦理

京华时报

农夫山泉

食品安全

郝建国

分类: 新闻业务

面对媒体“死磕”,报道对象怎么办

——评《京华时报》VS农夫山泉事件

       几天,有一股舆论对《京华时报》指责,认为用“权”过度,甚至有“超级黑”、“阴谋”一说。这些问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探讨,但有几个基本点必须弄清楚:

一、食品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事关公共利益,是高级别的公共事件。像三聚氰胺牛奶那样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属于犯罪;标识不规范或品质稍差点,虽不至于造成后果,但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也是严重问题。在国内整体食品安全环境差,政府不作为较为普遍的背景下,揭露那些知名度较高的大企业的问题(哪怕是某些批次的问题),意义非同小可。

    二、“知情权”针对的主体是政府,在农夫山泉事件中,相关部门有义务出来解释法规规范或产品标准,有义务发布自己监管方面的信息。

三、面对媒体“死磕”,报道对象怎么办?不要抱怨媒体不厚道,也不要抱怨最后“通牒”, 报道对象完全有辩护权、反批评权,《京华时报》记者主动要求采访农夫山泉,说明已经注意到舆论的平衡与客观问题。当然,报道对象有权拒绝接受任何采访,也有权选择其他媒体或者以广告、律师函等形式发布自己的声音。

 如果媒体故意屏蔽报道对象的“辩护”意见,则可能涉嫌侵权,至少有新闻操守和职业伦理方面瑕疵。当然,媒体在引用报道对象“辩护词”的同时,有证伪的义务

  四、鉴于农夫山泉已高调起诉媒体,故不能视其为舆论中的弱势一方,因为在民事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都是平等的。此时,出面指责批评媒体,不算正常。如果说此事与新闻职业操守和伦理有关,在法院盖棺定论之后探讨更合适。

《京华时报》报道农夫山泉的“问题”,主要有3点:一是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新标准和旧标准之争,说明农夫山泉采用的是低标准;二是标识的营养物远远高于实际数值;三是“山泉”本是“湖水”,名不副实。

    关于第一条,当然标准越高,产品越好。我们还要考虑,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大企业与政府部门勾结“量身定做”标准的可能。

    第二条,标识与实际不符,是一个商业欺诈的问题。像一些学者所说的“要判断、求证其害何在”,是另一个问题。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这种欺诈是不能容忍的,必须付出高昂代价。

    我记得,若干年前,农夫山泉电视广告是一个“实验”,把两株植物分别放在盛有农夫山泉和普通水的杯内,几天后发现放在农夫山泉里的那一株长得更高更旺,后来这个广告停播了,据说也与欺诈有关。

    第三条,叫什么名字是“湖水”还是“山泉”的问题不算大,但也不是不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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