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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建国:兰州“讨债被击毙”案以80万元和解

(2011-10-11 11:27:31)
标签:

姜云春

讨债被击毙

兰州市公安局

郝建国

分类: 新闻作品

男子讨债被击毙

家属上告7年终得80万元“救助金”

 (原载《华商报》2011年10月10日A11版)

    姜云春“讨债被击毙”一案,死者家属经过7年马拉松维权,目前以“和解”形式结案——兰州警方最终向死者家属支付80万元,家属承诺不再追究警方其他责任。

    据接近姜云春家属的人士介绍,经过1年多时间的谈判后,兰州市公安局与姜伟于今年8月3日达成和解“口头协议”, 警方支付80万元,具体项目容包括“信访救助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和老人(指姜云春的母亲)赡养费”,家属承诺不再追究警方其他责任。9月1日,姜云春的遗体在兰州华林山殡仪馆火化。

    10月9日,姜云春之子姜伟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证实了以上消息,他称自己已身心俱疲,“他们出了钱,实际上就是‘认错’了”,所以不想再就此发表任何意见。记者就此事向兰州市公安局求证时,该局负责人承认有此事,但称不知详情。

     2004年9月26日,单腿安着假肢的姜云春,前往兰州市张凤林家中索要对方购买图书所欠货款。其间张凤林之妻谎称外出筹款,向11O报警称姜云春身上绑着炸弹。兰州市公安局接警后火速赶往现场,疏散周围住户,同时在张凤林家所在的文联家属院对面布置了3名狙击手。

    当日下午,对外面情况一无所知的姜云春拿到张凤林的1万元还款并写了收条后走出张凤林家。刚下楼梯,当姜云春一瘸一拐地走到文联家属院院子里时,有警察在对面的楼上远远地喊话(未用扩音设备):“请接受我们的检查。”仅仅几十秒时间,姜云春还没有来得及反应,兰州市公安局布置的狙击手已开枪,姜云春应声倒地,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姜云春未携带任何爆炸物。姜伟认为,父亲姜云春“恐吓爆炸”的说法除了欠债人张凤林夫妻俩的证言外,别无证据。退一步,即便他父亲情急之下口头“威胁”过欠债人,也只是个治安案件,根本不至于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就被击毙。

     从2004年10月开始,姜伟先后在兰州、甘肃以及北京三级公安、检察院、法院以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等合法程序维权,但均未进入实质程序,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对兰州警方的“击毙”行为定性。从去年开始,兰州警方以信访接待的形式与姜伟接触,最终达成上述“和解协议”。

     姜云春出事时64岁,是陕西子洲县人,从1980年代开始从事图书资料的编辑与营销工作,曾主持编写了《陕西公民实用手册》(三秦出版社出版),并担任副主编。

                   7年求告无门  1次诉讼曾惊动最高法院

     从2004年10月起,姜伟开始了长达7年维权奔波。开始他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控告兰州警方,要求追究对方刑责,结果兰州、甘肃、北京三地检察机关均不受理。

     控告无门后,姜伟兰州市公安局的上级兰州市政府和甘肃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开枪”行为违法,同时申请国家赔偿。结果,两个上级单位均答复称,兰州市公安局实施的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后姜伟以甘肃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指不对兰州市公安局使用武器是否违法进行认定,认定违法是国家赔偿的前提——记者注)为由,诉至兰州市中级法院,法院立案后驳回起诉。

     2005年,姜伟通过兰州市中级法院、甘肃省人民法院起诉、上诉,要求判定兰州市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并给予国家赔偿。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形成两派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兰州警方当时实施的是刑侦,故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兰州警方接到报案出警时,并没有证据证明姜云春正在实施犯罪,兰州市公安局击毙姜云春的行为,是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而采取的行政职权行为,故此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方面最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得到的答复是“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终姜伟的起诉被驳回。

 

                          法学专家:“假想防卫”酿悲剧

   “讨债被击毙”事件发生后,法学界人士对兰州警方的做法提出诸多质疑。刑法学专家、西北政法大学贾宇教授在事发后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便兰州警方认为张凤林之妻报警时所说的“危险”存在,当姜云春拿到部分欠款走门外时,表明他已经放弃了“威胁”,兰州警方在这种情况下把他击毙,属于“假想防卫”,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陕西省警官职业学院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革峰认为:“兰州警方在没有判明情况和情况并不紧急的前提下开枪,违反了《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器械武器使用条例》,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涉嫌滥用职权。”

     长期致力于公安法学研究的西安市公安局民警龚晓亚表示,当时那种情况下不能苛求兰州警方断定姜云春是否携带有炸药,但起码应该判断姜云春是否真的有以“引爆炸药”相威胁的言行。他认为,警方处理此类事件科学的方法是引进“谈判专家”,通过“攻心”化解。

      此前本记者对此事的相关报道相见:

      http://news.hsw.cn/system/2009/03/12/050100641.shtml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1/2909838.html 

      http://hsb.hsw.cn/gb/newsdzb/2004-11/09/content_14035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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