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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大校长贾宇点评“讨债被击毙”案

(2011-09-26 20:05:03)
标签:

贾宇

兰州姜云春案

讨债被击毙

假想防卫

郝建国

分类: 法眼

     2004年9月,姜云春“讨债”被兰州击毙案件发生后,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应《华商报》之邀发表了如下观点,现摘要登出,供法学界人士参考。

    站在当时警方的立场上,在那样一种特殊情况下,警察无非会有两种判断:一种情况是姜云春身上真有炸药,且随时可能引爆;另一种情况是姜云春仅仅是用所谓的“炸药”来威胁对方。

  如果把问题往最坏处想———姜云春身上真有炸药且随时可能引爆———那么当他在503室时这个危险还是存在的,此时如果警察通过喊话、谈判等一系列手段无效后,采取措施是必要的。姜云春拿到钱走出503室后,表明他已经放弃了威胁,有了回旋的余地。而兰州警方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把他击毙的,这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正当防卫的大前提必须是有实实在在的不法侵害存在,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姜云春被击毙时不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如果有也应该在503室,当他离开503室后不法侵害也已经过去了)。如果我们善意地推测,兰州警方做出的是“假想防卫”。

  那么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怎样来判断行为人(即所谓防卫人)的责任呢?首先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包括间接故意)造成他人死亡,如果是这种情况则涉嫌构成故意犯罪;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但存在过失,造成人员死亡,这种情况属于过失犯罪;第三种情况是防卫人既无故意也无明显过失,但确实造成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这样的事件属意外事件,对受害人是不幸事件,对行为人来说也是不幸事件,就按意外事件处理,造成的损害只能通过民事的方式来赔偿。

  就本案而言,现在必须查明开枪击毙姜云春时的情况,是狙击手擅自开枪,还是指挥者下令开枪,或是事前安排好了开枪的时机?如果媒体披露的消息基本是事实的话,兰州警方最起码涉嫌过失犯罪,具体说是涉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7年前的今天,陕西男子姜云春,一位安装着假肢的老人,因为讨债被兰州市公安局击毙在欠债人的院子里。兰州警方事后向外界称,击毙姜云春的理由是因为他持“炸药包”讨债。但最终调查发现,击毙姜云春后,兰州警方发现姜云春手无寸铁,更不要说持任何爆炸物了。

     按照兰州市警方和欠债人张凤林事后的说法,姜云春被击毙的过程是这样的:

  2004年9月26日早上7时许,姜云春来到甘肃省文联家属院,敲开住户张凤林的家门要债。张凤林称,姜云春进屋后对他说,如果不还清欠他的钱,就要引爆炸药和张家人同归于尽。

  张凤林感觉危险,就写了一张条子给老伴,老伴心领神会,后走出家门报警。当日下午4时许,姜云春在拿到张凤林老伴带来的部分欠款后,拖着假肢一瘸一拐地走出张凤林家。“站住,我们是兰州市公安局的,请接受检查!”还没等姜云春反应过来,几十秒的时间内,姜云春应声倒在血泊中,开枪的是兰州市公安局布置下的狙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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