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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邓玉娇宽容会把社会引入“反法律状态”

(2009-06-05 19:39:15)
标签:

邓玉娇

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曹林

满也

郝建国

分类: 法眼

    摘要:邓玉娇杀人所用的水果刀当时并没有随身携带,洗衣服的邓玉娇能从容地从包里去取刀作案,可见当时对她的不法侵害“拉扯推搡”已经结束。这意味着,本案中正当防卫的前提都不具备。

     如果过度宽松地赋予公民未经法定程序剥夺一条生命的权利,会把社会引入一种反法律状态,使许多伤害和杀戮找到冠冕堂皇的借口。

 

        对邓玉娇宽容会把社会引入“反法律状态”

                                  作者:郝建国

    按照刑法学的要求来研判邓玉娇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弄清下列3个问题:

    一、防卫的紧迫性?
    紧迫性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法学界一般认为,如果采取防卫措施是为不法侵害所迫,是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的情况下所为,防卫即具有紧迫性;反之,则认为防卫不具有紧迫性。

    邓玉娇在受到“拉扯推搡、言辞侮辱”后,有没有更好的办法使自己免受侵害?是不是只有杀人一条路?应该看到,事件发生现场还有其他人员(包括服务员),且梦幻城是一个正在营业的组织,邓玉娇完全可以求助她所供职的组织或同事,甚至只需大声喝止。当然,她也来得及报警,选择一个正常的程序维权。

    二、防卫的必要性?

    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一旦结束,所谓“防卫”行为就变成了报复,当然也就不再正当。

    邓玉娇杀人所用的水果刀当时并没有随身携带,洗衣服的邓玉娇能从容地从包里去取刀作案,可见当时对她的不法侵害“拉扯推搡”已经结束。这意味着,本案中正当防卫的前提都不具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防卫过当”也就不能成立。

    三、防卫的限度?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所造成的损害从轻重、大小方面来衡量大体相适应。
    根据侦查机关发布的信息,邓贵大等人对邓玉娇的不法侵害为“拉扯推搡、言辞侮辱”。“言辞侮辱”侵犯的是人格权,采用暴力防卫明显不合适。“拉扯推搡”侵犯人身权利,有一定的暴力因素,如果这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邓玉娇有权防卫。但“拉扯推搡”仅为一般违法行为,因此相应的防卫权也就十分有限。目前侦查机关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依据的正是这一条。


    以下是学者曹林对“正当防卫”的解释,供大家参考。

    法律对正当防卫有着严格的限定,如果严格依据法律的话,某些迎合了公众义愤的杀人或许就不能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凭着一种情绪轻浮地理解正当防卫,轻易将一种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那社会就很容易被

引导到这样的境地——人人都说自己是受害者,都辩称对别人的伤害是正当防卫。

    在正常的法律状态下,法律绝不认同一个人可以杀死另外一个人,而是坚决地反对并视之为最恶的违法。从这个角度看,正当防卫是反法律的,因此必须非常严格和谨慎。如果过度宽松地赋予社会这种权利,是对公民生命的不负责任,会把社会引入一种反法律状态,使许多对生命的伤害找到冠冕堂皇的借口。

 

 

附:(评论)邓玉娇内裤,民意对法律的“强奸未遂”
                                作者:满也  来源:中企新传媒
                    http://www.zhqycm.com/zixun/redianjujiao/200906/2606.shtml
   

     检查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邓玉娇实施批捕,争吵了一个月之久的邓玉娇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但喧嚣仍然没有结束,追问内幕,质疑司法,搜寻细节,法学专家和平民百姓纷纷加入到这场旷日持久的法理论战当中。这是中国民意长期以来形成的惯性,一件事只要被舆论放大,大家必定会认为其中有不可告人的内幕。


  死者邓贵大,是一个镇政府招商办公室普通工作人员,论级别,他连个像样的干部都算不上。邓贵大流氓滋事,罪不至死。这样一个人,也谈不上有什么光荣体面的“背景”。

 

  在众多网民的推波助澜下,邓玉娇案件在司法调查过程中出现很荒谬的一幕:代理律师要求公安机关提供邓玉娇的内裤,作为是否“强奸未遂”的证物。因公安机关未予出示,律师通过网络透露消息,说他们的取证要求“遭到拒绝。”

 

  我们回放一下警察到达杀人现场后的几个重要场景:

  死于非命的邓贵大倒在血泊中,身中三刀。

  伤者黄德智被刺伤右大臂。

  两个服务人员在双方争吵过程中曾试图劝解,他们目击了邓玉娇杀人的全过程。

 

  在以上现场条件下,警察对案件的第一反应只能是“行凶杀人”。从巴东县公安局最早发布的通报来看,两个现场目击者也没有提出邓贵大“强奸未遂”的任何证言。

 

  既然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里,对案件的判断不是“强奸未遂,”就不可能收缴一个女孩子的内裤。而网络上关于邓贵大“强奸未遂”的疑问,出现在案件发生几天以后,再收缴邓玉娇的内裤显然错过了确定“强奸未遂”所必须的时效性。刑事侦查并不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内收缴所有杀人犯的内裤,如果巴东县公安局从一开始就没有收缴邓玉娇的内裤,他们拿什么提供给律师和网民?

 

  邓玉娇案件在民意传播的过程当中,经过了层层包装和过滤,一些细节被放大,一些细节被忽略。譬如,从邓玉娇手包中发现一瓶能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网民便认定邓玉娇有心理疾病,要求为她进行精神鉴定。但很多人不知道,治疗抑郁症最常用的药品“黛力新”,对神经衰弱、神经功能紊乱同样具有疗效。又譬如,邓玉娇案件曝光初期,网上曾经流传邓玉娇的杀人凶器是一把发卡,后来流传成一把修脚刀,最后变成一把水果刀。在凶器的认定过程当中,网民显得很无奈,他们恨不得把邓玉娇描写到手无寸铁的程度,但公布以后的事实表明,邓玉娇确系持刀杀人

 

  邓玉娇案件背后的民意力量,已经盲目到让人惊讶的地步。对弱势群体一面倒的同情,对行政机关在公共事件中一面倒的怀疑,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情绪,越来越多的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民间、网络、新闻,方方面面的言论势力所构成的民意倾向,对司法参与表现出盲目而且自我的浓厚兴趣,却意识不到自己在司法程序中的严重越位,这是很可怕的。当我们试图用自己的道德准则和同情心来取代法律审判的时候,法律的底线意义还存在吗?

 

  邓玉娇内裤的本质,是民意对法律的“强奸未遂”。无论强势还是弱势,舆论力量一但强大到蔑视法治权威的程度,我们期待的法制社会只能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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