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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不支持邓玉娇

(2009-06-02 21:19:16)
标签:

暴力防范

邓玉娇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高一飞

郝建国

分类: 法眼

    摘要:如果认为只要有“理由”就可以使用暴力甚至杀人的话,最终的结果是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死于非命——你可能不去邓贵大所去的情色场所,你可能没有正当或非正当限制过杨佳李佳的人身自由,你可能没有和哪个女子有染,但你不可能一辈子不和任何人发生冲突。   

      

                 我为什么不支持邓玉娇

                       作者:郝建国                           

     邓玉娇案在“民意审判”的干扰下暂时被“从轻发落”——虽然警方对她涉嫌“故意杀人”的定性未改变,但特意强调了“防卫过当”。

 

    那些高喊着要为杀手立贞节牌坊的声音暂时变得低调了,那些以骂人存在于网络之间的暴民暂时收敛了。趁着片刻的安静,让我来回顾和总结一下邓玉娇事件中各色人等的表现。

 

    先说说律师。当我看到那个指桑骂槐、不知是真心还是假意“哭鼻子” 的律师时,我的第一反应是“作秀”,其次是不信任。律师是一个理性的职业,靠哭、靠骂算什么本领?最荒唐、最失水准的是这位律师提出鉴定邓玉娇胸罩、内裤上的指纹的言论,感觉连一点常识都没有?这个律师后来被当事人的亲属解雇了,活该!

 

    再说说中国网民。从网民的言论看,一个个从未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似乎都变成了法学家、法官,他们坚信自己对刑法的理解是正确的。这一点还不算过分,可怕的是他们在评论前不看事实,不看“事实”出处,没有分辨谣言和事实的基本能力,固执地认为,只要是官和民的冲突,民都是被逼的,即便杀人也是梁山好汉大英雄。邓玉娇案、杨佳案、法大弑师案,网民表现如出一辙。

 

    最后特意说说一名教授。他叫高一飞,研究刑法学,是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在整个事件中,他是一位最理性、最负责、最专业的学者,他凭着自己的学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发表着与网络暴民针锋相对的观点,客观上起了平衡舆论的作用。他的正义之举,一定会让那些不顾基本事实,自负地坚持“鸡蛋与石头的较量中,我永远站在鸡蛋一边”的法学学者,让那些因为害怕挨骂明哲保身的法学教授们榨出皮袍下面藏着的小来。

 

    人类社会从以暴力解决纷争的原始社会发展到后来通过立法维护社会秩序,是一个基本的进化史。除过极个别严重的神经病以外,每个凶手杀人都是有自己的“理由”的——有人因为5分钱,有人因为一句话,有人因为一次游戏……如果认为只要有“理由”就可以使用暴力甚至杀人的话,最终的结果是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死于非命——你可能不去邓贵大所去的情色场所,你可能没有正当或非正当限制过杨佳李佳的人身自由,你可能没有和哪个女子有染,但你不可能一辈子不和任何人发生冲突。

 

    这就是我不支持邓玉娇的理由。

 

附:邓玉娇案基本案情
       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0906/20090606163047-2.htm


    一、涉案人员

  邓玉娇,女,(1987年-),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人,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本案死者,(1965年-2009年),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邓中佳,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

  二、事发经过

  2009年5月10日下午6点左右,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的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3人到该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在水疗区五号房要求女服务员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拒绝,双方产生争议,并有肢体对抗,后邓玉娇拿出包内的水果刀连续刺向邓贵大、黄德智,随后拨打110报警。邓贵大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以“涉嫌故意杀人”刑拘邓玉娇。

  三、侦查经过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失眠症的药物,并决定将邓送往湖北恩施优抚医院检查鉴定。

  5月12日,巴东公安局将邓玉娇送进了湖北恩施优抚医院,优抚医院对其采取了“约束性保护”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

  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在互联网上通报了“5.10”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巴东县公安局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 

    公安侦查结论: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依据: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邓贵大身中两处致命伤,并且这个过程当中,黄德智上去阻拦还中了一刀

    四、最新进展
    6月5日下午,邓玉娇的来自湖北的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起诉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该案件中的黄德智、邓贵大要求的交易未发生,只能定为“异性洗浴”。巴东县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表示,“基本确认,前期争执过程中,邓玉娇处在一个相对被动过程。”,“我分析就是黄德智与邓玉娇发生争吵,邓贵大过去,跟他的同伴共同表达一种不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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