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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有理,可不坐牢

(2007-08-15 10:39:30)
标签:

时事评论

犯罪

谋生

刑法

慎刑

高检

分类: 法眼
郝建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规定,对“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对此,有网友认为这是在纵容犯罪。但在我看来,这恰恰是司法进步的明证,可喜可贺。
 
一个国家如果监狱爆满,那绝对不是一个正常的国家。认识犯罪,不仅要考量犯罪者的主观恶性,更要注意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这就是为什么重典不能消灭犯罪的根本原因。
 

既然我们都承认,生存权是最根本的人权,那就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宽容另类谋生行为如偷窃(仅限于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且数额较小)的合理性。

 

其实,古人很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梁上君子”就是对偷盗者的一种宽容,甚至是爱。

 

苏东坡在杭州做通判的时候,手下抓来一个小偷。苏东坡审讯时问贼为何要偷,贼说自己的老母亲已经几天未见米了,所以他舍命弄点吃的。见此贼是一孝子,苏东坡问他平时有什么营生。贼说,自己平时做扇子,可就是卖不动。苏东坡便叫贼把扇子拿来,在上面亲笔提了诗句。结果这扇子一时成了当地达官贵人争相购买的尤物。此人的贫困问题解决,自然也就金盆洗手,回归社会了

 

当然了,不予起诉并不是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除刑事处罚外,还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刑事处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如果不是到了不用不得已的情况,就不应该使用。这正是刑法界一贯提倡的慎刑原则。

 

 

附:最高检明确未成年犯罪等5种情形依法不予起诉 

    这5种情形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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