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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们都承认,生存权是最根本的人权,那就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宽容另类谋生行为如偷窃(仅限于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且数额较小)的合理性。
其实,古人很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梁上君子”就是对偷盗者的一种宽容,甚至是爱。
苏东坡在杭州做通判的时候,手下抓来一个小偷。苏东坡审讯时问贼为何要偷,贼说自己的老母亲已经几天未见米了,所以他舍命弄点吃的。见此贼是一孝子,苏东坡问他平时有什么营生。贼说,自己平时做扇子,可就是卖不动。苏东坡便叫贼把扇子拿来,在上面亲笔提了诗句。结果这扇子一时成了当地达官贵人争相购买的尤物。此人的贫困问题解决,自然也就金盆洗手,回归社会了。
当然了,不予起诉并不是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除刑事处罚外,还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刑事处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如果不是到了不用不得已的情况,就不应该使用。这正是刑法界一贯提倡的慎刑原则。
附:最高检明确未成年犯罪等5种情形依法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