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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案向世人昭示贪官“免死”是幻想

(2007-05-29 15:22:59)
标签:

时政报道

死刑

郑筱萸

贪官

郝建国

分类: 新闻作品
    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副部级)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筱萸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高官因经济犯罪被判死刑第一案,郑筱萸也是继成克杰、王怀忠之后又一个被判死刑的贪官。尽管这一判决尚未生效,郑筱萸还有依法上诉的权利,但是这份一审判决已足以让贪官们惊骇。

 

    刑法专家、西北政法大学杜发全教授就此案接受采访时说,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后,总的目标是限制死刑适用、严格死刑程序、统一死刑标准。目前,慎用死刑无论学术界还是司法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慎用死刑不等于废除死刑,对于那些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包括经济犯罪,该适用死刑的坚决用,符合现行《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近几年,对于像贪污受贿这样的经济犯罪,老百姓感觉好像都在从轻处罚,‘慎杀’似乎成了‘免死’。郑筱萸案透露出的最鲜明的信号是,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后,国家对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标准没有变、打击力度没有变。因此,贪官不要误读《刑法》,不要有侥幸心理,不要幻想‘免死’。”杜发全教授说。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导师马治国教授认为,郑筱萸被判死刑是“罪有应得”。他说:“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受贿情节特别严重,10万元以上,均有判处死刑的可能。郑筱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这个判决结果并不意外!”

 

    胡长清受贿544万元被判处死刑,但其后的贪官们大多没有适用或没有执行死刑,例如受贿702万的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1859万的四川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玉飞,受贿1004万的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均未执行死刑,而受贿1900万的河南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甚至仅判处无期徒刑。为什么郑筱萸受贿数额不足某些贪官的一半却要适用死刑?

 

    对于公众这一疑问,马治国教授认为,判处郑筱萸死刑的依据主要是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

 

    “如果仅从受贿数额讲,上述贪官个个都可判处死刑。但实际上,受贿到了一定数额后,数额本身已经不是最重要了,比如500万与1000万元在量刑上没有本质区别,区别在于犯罪情节。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不同,就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郑筱萸受贿的背后是那些不符合标准的药品或药企拿到了批号或经营许可证,导致‘国家医药管理的混乱,增加了老百姓的用药风险,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被媒体广泛曝光的‘齐二药’、‘欣弗’事件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药品监管失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马治国教授认为,从反腐败角度应当严惩贪官,增强对潜在贪官的威慑力,使其不敢做后继之人。但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使刑罚的惩罚能够达到最佳社会效用。
                                      原载《华商报》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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