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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犯罪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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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犯罪嫌疑人叫李忠清,是一个煤矿工人。因为盗窃采矿用的雷管想变卖点钱,成了犯罪嫌疑人。
他从囚车上下来时,戴着脚镣、手铐,双目无神,一副破罐子破摔的样子。但他哪里知道,自己面临一场什么样的灾难。
雷管属于爆炸物,盗窃爆炸物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盗窃爆炸物的社会危害性要要比盗窃普通财物大得多。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刑法》把“盗窃爆炸物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类,这种犯罪的刑罚也要比一般侵犯财产罪严厉得多。
小学毕业的李忠清当然不知道这些,他只是朴素地感觉雷管好偷又好卖,和偷钱包、偷自行车的没什么两样。当我问他事前想到后果没时,他居然不假思索地说出了3个字——“坐牢呗!”
盗窃爆炸物罪的量刑幅度比较宽泛,从3年有期徒刑一直到死刑从重可以判4年,从轻可以判无期徒刑。当然立法的本意是十分明确的,量刑主要取决于盗窃爆炸物的动机,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盗窃的数量等等因素。
具体到李忠清案件,他作案的动机很单纯,就是想弄点钱(只卖给非法煤矿用于生产),盗窃的数量很大(2800枚),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雷管150枚,即构成“情节严重”。而一旦构成情节严重,最轻的要判10年,最重的就要掉脑袋了。
我理解,李忠清这样的犯罪属于一般性“情节严重”,处10年有期徒刑比较公正。
但是,我十分为他担心。一方面,目前全国正在严打爆炸物犯罪,李忠清撞上了风头,容易被当成示众材料。另一方面,因为李忠清案件动用了500民警,我担心有人会把破案的劳顿算在他的账上。
我特别注意到李忠清的那双脚镣。我不清楚,监所对脚镣的使用有什么规矩,但凭我的直觉,这玩意好像只用于那些罪大恶极、可能被咔嚓的人。
我在想,李忠清犯罪的标的充其量也就是3000元,可是我们看到动辄贪污几千万的官员,他们绝大多数并没有咔嚓……
但愿上帝保佑李忠清。
他从囚车上下来时,戴着脚镣、手铐,双目无神,一副破罐子破摔的样子。但他哪里知道,自己面临一场什么样的灾难。
雷管属于爆炸物,盗窃爆炸物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盗窃爆炸物的社会危害性要要比盗窃普通财物大得多。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刑法》把“盗窃爆炸物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类,这种犯罪的刑罚也要比一般侵犯财产罪严厉得多。
小学毕业的李忠清当然不知道这些,他只是朴素地感觉雷管好偷又好卖,和偷钱包、偷自行车的没什么两样。当我问他事前想到后果没时,他居然不假思索地说出了3个字——“坐牢呗!”
盗窃爆炸物罪的量刑幅度比较宽泛,从3年有期徒刑一直到死刑从重可以判4年,从轻可以判无期徒刑。当然立法的本意是十分明确的,量刑主要取决于盗窃爆炸物的动机,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盗窃的数量等等因素。
具体到李忠清案件,他作案的动机很单纯,就是想弄点钱(只卖给非法煤矿用于生产),盗窃的数量很大(2800枚),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雷管150枚,即构成“情节严重”。而一旦构成情节严重,最轻的要判10年,最重的就要掉脑袋了。
我理解,李忠清这样的犯罪属于一般性“情节严重”,处10年有期徒刑比较公正。
但是,我十分为他担心。一方面,目前全国正在严打爆炸物犯罪,李忠清撞上了风头,容易被当成示众材料。另一方面,因为李忠清案件动用了500民警,我担心有人会把破案的劳顿算在他的账上。
我特别注意到李忠清的那双脚镣。我不清楚,监所对脚镣的使用有什么规矩,但凭我的直觉,这玩意好像只用于那些罪大恶极、可能被咔嚓的人。
我在想,李忠清犯罪的标的充其量也就是3000元,可是我们看到动辄贪污几千万的官员,他们绝大多数并没有咔嚓……
但愿上帝保佑李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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