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4-06-01 07: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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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健康 |
分类: 中医药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我司组织编制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www.satcm.gov.cn通知公告区可下载)。请你们组织有关机构和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4年6月15日前反馈我司。
该稿同时向社会公开,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请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邮编:100027)或传真至010-59957654。
联系人:李天伟、孙晓明;联系电话:010-59957659
E-mail:sunxiaoming@satcm.gov.cn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
2014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修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1000及1000以上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
第六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第八条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55—0.65张床测算。
民族地区也可根据当地社会需求、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医药服务量等因素测算具体床位数。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99床、100-299床、300-499床、500-799床、800-1000床、1000床以上六种类型。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倍相匹配大量(扩大比例,增加大量的日间治疗)。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可按专科实际日门(急)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中医综合传统诊疗区(室)、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的用房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建筑面积单列。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等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突出中医重点科室。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表一的指标。
表一
建设 规模 |
床位 |
60-99 |
100-299 |
300-499 |
500-799 |
800-1000 |
≥1000 |
日门(急) 诊人次 |
350 |
700 |
1050 |
1400 |
1750 |
≥1750 |
|
建筑面积 |
80-82 |
83-86 |
87-90 |
91-94 |
95-97 |
98 |
注:根据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第十八条
表二
床位 |
60-99 |
100-299 |
300-499 |
500-799 |
800-1000 |
≥1000 |
急诊部 |
3.2 |
3.2 |
3.2 |
3.2 |
3.3 |
3.3 |
门诊部 |
21.5 |
22.2 |
22.5 |
22.5 |
23.5 |
23.5 |
住院部 |
30.5 |
33.0 |
34.5 |
35.5 |
35.7 |
35.7 |
医技科室 |
13.5 |
13.0 |
12.6 |
12.0 |
12.0 |
12.0 |
药剂科室 |
12.1 |
9.4 |
8.5 |
8.3 |
8.0 |
8.0 |
保障系统 |
10.4 |
10.4 |
10.0 |
9.8 |
9.0 |
9.0 |
行政管理 |
3.8 |
3.8 |
3.7 |
3.7 |
3.8 |
3.8 |
院内生活服务 |
5.0 |
5.0 |
5.0 |
5.0 |
5.2 |
5.2 |
注:1、使用中,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表三
建设规模 项目名称 |
床位 |
60-99 |
100-299 |
300-499 |
500-799 |
800-1000 |
≥1000 |
中药制剂室 |
小型600-800 |
中型1000-1500 |
大型2500-3000 |
||||
中医综合传统诊疗室(针灸治疗室、熏蒸治疗 室、灸疗法室、足疗区、按摩室、候诊室、医护办公室等中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 |
350-600 |
500-1000 |
650-1500 |
||||
治未病区 |
300-600 |
600-800 |
800-1200 |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医院分类 |
附属医院 |
教学医院 |
实习医院 |
面积指标 |
8-10 |
4 |
2.5 |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建筑中的水平或垂直交通宜便捷、顺畅。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对空气洁净度有特殊要求的医疗用房,应设空气净化装置。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布置
第三十七条 中医医院选址应在地质条件、水文条件较好的地方;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卫生环境好、噪音较小、水电源充足的地方;并应远离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等。同时应考虑中医医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中医医院总平面布置,要功能分区明确,满足医疗、卫生、防火、防灾、隔离等要求。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以满足安全疏散和洁污分流的要求。感染性疾病科应设独立出入口,避免交叉感染。院内交通通道设置合理,标识清晰,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室内采光、色彩设计应符合医疗功能及患者心理需求。
第四十条 建筑物布置应尽量使诊室、病房等主要医疗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自然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四十一条 中药饮片、中成药及灭菌制剂等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无污染。人流、物流、车流及医疗垃圾通道宜分开布置。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的设施应分开设置,并应远离诊疗区域。
第四十二条 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环境噪声的干扰,特别是避免交通噪声的干扰。
第四十三条 太平间应设于隐蔽处,与其他功能区域相隔离。太平间宜单独设通向院外的通道,避免与主要人流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四十四条 营养食堂、锅炉房、厨房、煎药室、动物饲养房、发电机房、冷冻机房等与主要医疗用房、周围院外房屋之间应处理好噪音、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新建中医医院要充分考虑医院用车特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可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的整体建筑风格应秉承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充分体现中国文化和中医药文化底蕴,新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宜为30%-35%,改建、扩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宜为25%-30%。建筑密度宜为25%-30%,新建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6-1.5之间,当改建、扩建用地紧张时,其建筑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5。具体指标应以当地规划部门所规定的指标为准。
第五章 设备配置
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中医药专用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四、中医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诊疗设备,应保证专科专病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制剂设备及质量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医医院应根据需要配置计算机网络及通讯设备等信息系统,合理布点并预留发展余地。
承担教学任务的中医医院应有一个手术室设闭路示教系统。
第五十条 中医医院的装备标准,应以实用、耐用为原则,满足功能要求。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表五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月)
建设 规模 |
床位 |
60-99 |
100-299 |
300-499 |
500-799 |
800-1000 |
≥1000 |
建筑面积 (m2) |
5000- 8300 |
8700- 26000 |
27000- 44900 |
48000- 76700 |
80800- 101000 |
≥101200 |
|
建设周期 |
16-24 |
22-30 |
28-36 |
≥36 |
注:1、建设工期指从基础工程破土开工起至全部工程结束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止的时间。
2、严寒地区可适当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超过规定工期的20%。
调整。当有一层地下室时工期增加1~2个月。
第五十三条
各中医医院可根据自己的医疗特点,适当增加或减少各类工作人员的比例,以适应中药调剂、专科建设、医院发展等需要。
附录: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