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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赔偿限额与民航总局的屁股

(2006-02-28 16:58:05)
分类: 时评
40万赔偿限额与民航总局的屁股
 
民航总局表示,《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于2月28日发布,并于3月28日起实施,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新规同时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见2月28日《北京晨报》)。
 
看起来是个不错的消息:纵向比较,责任赔偿限额整整提高了5倍。然而,一旦横向比较,就不得不大失所望:《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死亡至少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12万人民币。内外差别如此悬殊?民航总局冠冕堂皇的解释是“因为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40万元的高限界定“兼顾了国家、企业、公民三者利益平衡”。
 
值得注意到,我国人大就在去年2月28日,批准了这项《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这意味着我们的国际航班必须遵循赔偿限额的国际标准,但是国内航班却可以“网开一面”不必与国际接轨。真的让人徒叹奈何: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了?
 
说实话,我对于40万赔偿金额本身并没有任何非议,对民航总局的理由也表示无可奈何的理解。但是,我无法接受的是“限额”二字。注意,这个限额不是最低限额,而是最高限额。也就是说,民航公司对旅客伤亡的赔偿不会超过40万元。而这种规定“最高限额”而不是“最低限额”的做法与民航总局的政府职责是格格不入的。
 
民航总局是什么?它本应该是民航行业的监管者,是航空市场的“守夜人”,最终目的是促进竞争,增进消费者(旅客)福利。也就是说,它和市场主体不应该有利益关系,而在航空公司与消费者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它的屁股更应该站坐消费者这一边。比如:颁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这样的法规,就应约束航空公司履行赔偿义务,保护消费者利益。因而,它的赔偿限额理应是“最低限额”而不是“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意味着航空公司有了很大的免责空间,也就意味着民航总局的屁股坐到了航空公司一边。
 
实际上,即使政府规定“最低限额”,航空公司在发生故事后也会尽量卸责,而追求最低额度的赔偿。但是也不能排除,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可能在这个基础上,提高赔偿限额。而民航总局“最高限额”的硬性规定,“剥夺”了航空公司利用该手段进行市场竞争的机会。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也规定:承运人可订立运输合同,使用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当然就放弃了这样的条款。
 
至于民航总局的屁股为什么要坐到航空公司一边呢?很简单:因为航空公司大多是国有资产,如果放任市场竞争,任由提高赔偿额度,对于“国有资产”都是一种“损害”;而要民航总局来规定“最低”赔偿额度,就更是缘木求鱼。民航总局与航空公司还是“父子”亲缘关系,而远远没有回到政府监管者的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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