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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专家建议,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应当慎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应当简单采取成人化的处罚模式。(《中国妇女报》2月17日)
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对于此次修改,专家、学者以及司法界人士等专业群体大多表示反对,而普通网友则以压倒性的优势予以肯定。这样的意见分歧,其实并不难预料。划定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年龄,预防违法犯罪的低龄化,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课题,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年龄这一个单向维度来加以讨论,必然顾此失彼,陷入各说各理的尴尬境地。
此次修法,直接的原因就在于,近年来低龄重罪的现象越发突出。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导致不少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下故意杀人等重罪之后,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甚至以此为保护伞,进行二次犯罪,或者轻罪变重罪。比如在著名的“湖南邵东弑师案”中,三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就是因为知道有这条法律规定,而最终对女教师痛下杀手。原本为保护青少年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反过来成了犯罪的诱因,引发了公众的担忧。一项调查显示,高达9成的网友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然而《刑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修改的难度和阻力较大,于是退而求其次,先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入手,以此来回应公众的吁求。
这一变通之道看似失之毫厘,其实差之千里。固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法理上有相似之处,可视为“弱版”的《刑法》,但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而后者指向的是犯罪行为。适用对象的不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有着天壤之别。一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下故意杀人等重罪,其改良教育和犯罪的空间都已经相对较小,而对社会的危害性却很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其加以制裁的意义是显著和看得见的。而一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仅仅因为打架斗殴违法,不仅在教育下,走上正途的可能性较大,更重要的是他还有更大的犯罪“潜能”。因而,随意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极有可能适得其反,引发更为严重的次生危害。
比如,14岁到16周岁这个年龄段,正是一个人成长发育和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是辨识能力尚显欠缺,容易受外界影响,另一方面则是青春期的叛逆心态,不惮于去挑战规则。可以说,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确实很容易误入歧途。如果动辄施以行政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惩戒手段,对他们的心理会形成较成年人远远大得多的冲击。轻则自暴自弃,对自身的未来和前途产生怀疑,重则仇视社会,产生报复心理。再比如,在缺少分管分押的情况下,让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同接受拘禁,犹如掉进大染缸,很容易被恶习感染,甚至学到更多的犯罪知识和技巧。
从刑事责任年龄,到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总是围着“年龄”打转,或许是讨论“低龄重罪”这个议题最大的一个认识误区。事实上,除了无休止地讨论年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有更多更重要的事要做。英美法系国家普通适用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少年,如果有证据表明他们的危害行为是出于恶意,就可将其看作年龄达标,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富有专业精神和法律技术能否借鉴?此外,对不良少年应以矫治和再教育为主。但在我国,这一环节其实是相对缺失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么是逍遥法外,完全不需要承担任何后果,要么就是嚷嚷着降低年龄、抓进监狱。两种极端状况,显然都是不可取的。
http://news.sina.com.cn/c/nd/2017-02-17/doc-ifyarrcc75177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