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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4日早上六时,一个名叫罗一笑的小女孩走了,穿着她生前最喜欢的一件红衣服。笑笑走得有些突然,她没有等来平安夜,以及属于她的圣诞礼物,但好在,她有父母和医生的陪伴。
此刻,应该没有人比罗尔夫妇更悲伤。情理上说,不管此前发生过什么,以及由此引发的是是非非,遭遇失女之痛的罗尔,都应该是被同情的对象,一个身心疲惫到极点的中年男人。因此,不管有多少话想说,有多少意见想表达,都不妨先搁置争议,让一个无助的父亲拥有足够的时间和平静去抚平内心的创伤。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罗尔事件似乎远远未到画上句号的时候。笑笑走后,罗尔夫妇向外界表达了希望捐献女儿遗体和器官的意愿。但因为白血病属于器官移植、角膜移植的禁忌症,所以最后商议的结果是,笑笑的遗体将被捐献给深圳大学医学院作为“无语体师”,用作医学病理研究和临床教学。
这一举动,再一次引发舆论热议。有人表示赞赏,有人不屑一顾,也有人直言不讳,这是罗尔为其此前的营销行为洗白。各种情绪扑面而来,大有制造新一轮舆论热点的架式。而此时,似乎很少有人注意到,罗一笑已经不在这个人世间。
父母有无权利捐赠未成年子女的器官和遗体?这个议题本身是有争议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九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此处只提到了器官移植,而未涉及遗体捐赠,但从法理精神上分析,未成年的器官移植和遗体捐赠显然有别于成年人,因为像笑笑这样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对这一问题的认知能力。所以我更倾向于父母无权捐赠未成年子女的遗体。
但在实践层面,父母捐赠未成年子女的遗体乃至器官移植的案例,似乎并不少见,甚至往往被传为佳话。理由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子女死后,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对其尸体拥有所有权。再者说,捐赠遗体和器官移值是作为医学研究或帮助他人之用,是有益社会的行为。因此,很多人是赞成的。
孰是孰非,暂无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便达不成共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罗尔捐赠笑笑遗体的行为。所谓“为此前的营销行为洗白”,更是一种十分狭隘甚至不乏恶意的诛心之论。舆论场上总有这样一种恶习,凡是自己认为不对的事情,不做事实判断,先做价值判断,不讲证据和结果,上来就问动机何在。且不说罗尔有没有必然为自己洗白,就算是洗白,又究竟有多大意义?揣测一个父亲拿孩子的遗体为自己洗白,未免是对人性过于阴暗的想象。
当然不能否认,罗尔此前的“发文救女”行为,有不少值得非议之处,比如有意无意地隐瞒了家庭财产状况。但这和笑笑走后,罗尔决定捐赠女儿遗体的行为是两回事,彼此并不构成因果关系,公众不必牵强附会将两者联系在一起,把自己对前一件事的不满,渲渲到后一件事上,更不能因为一个人有道德瑕疵,而全盘否定其一切行为。如果不是罗尔,而是另一个不知名的父亲,做出这样的决定,还会有人质疑吗?
宽容比愤怒可贵,理性也比喧哗更有力量。罗尔事件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影响可以继续讨论,但请停止恶意的想象和无意义的道德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