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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票新规”证明铁总又向市场化迈进一步

(2016-12-26 02: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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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12月17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布了新的铁路客票遗失补办办法,首次明确,旅客的车票丢失可以在途中或者到站后再挂失补办。根据以前的规定,上述情况下遗失车票,旅客只能“认倒霉”重新购票。

铁路实名制购票实施以来,车票遗失以后该怎么办一直争议不断。关于遗失车票补办引发的诉讼,也一次次将铁路部门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火车票实名制的意义不仅在于打击“黄牛”,也在于从技术手段上实现了对旅客信息管理的全面电子化、网络化。一张身份证对应一张车票,对于铁路部门来说,客票信息完全可以“一键查询”。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求旅客丢失车票后必须补票,未免有些不讲道理,本质上有二次收费的嫌疑。

问题是,根据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车票是乘客唯一可以证明购票乘车的凭证。而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只要这些行业规定仍然有效,那么铁路部门的做法似乎就是站得住脚的。也因此,每每说到车票丢失补办纠纷,,哪怕舆论一边倒,铁路部门也总是底气十足。

2012年5月10日,铁路部门调整了管理措施,首次明确规定,实名制车票丢失后将可以挂失补办,但这次调整仅限于开车前遗失车票挂失。有限的进步曾赢得公众的好评,但很快就有人质疑:既然开车前可以挂失补办,按照同样的逻辑,上车后为什么不可以?区别对待的理由在哪里?这显然不是公众“得寸进尺”,而是基于一种非常合理化的推断。很多时候,纠错不彻底比不纠错更加让人难以容忍。

与其说这是情理与法理之间的冲突,倒不如说这是僵化的行政管理思维与市场化改革发生了碰撞。铁道部变身铁路总公司,体制的转型并不会立刻带来管理上的升级,这中间还需要一定的磨合期。这种磨合一方面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可能会滞后于行业发展和市场变化,比如购票已经电子化、网络化,而相关的客票管理规定实际上还停留在低质票据时代。另一方面,则突出地表现在铁路部门还没有摆正自己的市场定位。

在很多年里,铁路作为一种平价的出行方式,有一种刚性需求,几乎不需要参与市场竞争,再加上国人的思乡情结所形成庞大市场,养成了铁路部门漠视市场规律和消费者诉求的习性,从而缺乏主动改进和完善自我的意愿。而事实上,铁路部门是服务型企业,铁路运输提供的也是一种公共服务,理应倾听消费者的声音,通过优化管理来解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丢失火车票毕竟是极小概率事件,对铁路部门的利益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在火车票实名制后,旅客丢失车票后的信息查询也不存在任何的技术难度,为何不能从善如流?恐怕还是出于一种“即便我不改,也不愁没人坐火车”的行业傲慢。

“补票新规”的出台,从而将实名制车票挂失补票覆盖到旅客乘车的全过程,足以证明铁总又向市场化迈进了一大步。同时也传递出一种响亮的信号,即强大如铁总,也开始慢慢习惯自己服务者的角色,主动放下身段,学会去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成本极低的微小改进,但对于提升铁路部门的形象乃至市场份额却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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