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9月22日,武定果某杀夫案也在楚雄市中院开庭。据了解,该案是一起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以暴制暴”刑事案件。公诉人认为,果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而辩护人以正当防卫为由,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果某的遭遇令人无限同情,但我们知道,她只是众多家暴受害者的一个缩影。从婚后第一年开始,由于丈夫刘某发展不顺,便开始对果某实施经常性的家暴。不仅如此,这个家庭的其他成员也未能逃出刘某的魔掌。年近6旬的岳父曾遭其刺伤,住院两周。刘某还曾殴打岳母郭某,并对着她的脸撒尿。就连刘某4岁的亲生儿子也是其经常殴打的对象。不要奇怪也不要震惊,严重的家暴行为通常都源于施暴者极度扭曲的变态心理。
遭遇家暴当然不能使果某获得法律豁免权,最后的结果如何,还需等待法院的判决。从目前的案情分析,最理想的结局是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果某因正当防卫而无罪释放,最坏的结果,果某应该也能得到法院的宽大处理。一方面,受害者家对果某的行为完全谅解,这对果某非常有利。另一方面,刘某酒瘾子和吸毒者的身份,尤其是长期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是法院在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排除法律的视角,仅从情理上分析,事实上所有人都清楚的一点:当果某举起木棒击杀刘某的那一瞬间,她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杀死刘某,要么被刘某慢慢折磨而死。因为在此之前,果某已经穷尽了个人的一切努力。比如多次向当地妇联和村委会反映过遭受家暴的事实,也曾向派出所报过警,派出所也对刘某的家暴行为进行过行政处罚。案发前果某也曾向武定县法院提出离婚,但刘某故意躲藏起来,法院因无法通知到刘某出庭应诉,最后该离婚纠纷案因刘某无法到庭而以果某撤诉告终。所有的努力都失败之后,果某的杀夫之举更显得悲凉和无助。
说到家暴,无法回避“董珊珊案”。2009年10月19日,年仅26岁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因家庭暴力死亡。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在死前几个月,董珊珊及家人曾先后八次向警方报告其丈夫王光宇的家暴行为,多次提起过离婚诉讼,也曾经离开亲人独自在外租房躲藏,但所有这些努力都未能挽救她的生命。值得一提的是,王光宇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果某的遭遇与董珊珊高度相似,虽然结局不同,但她们的故事都写满了绝望。
《反家庭暴力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法律进程中的重大进步,对于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处于家庭中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老人等,都起到了十分积极意义。但同时也要看到,反家庭暴力,仅靠一部《反家暴法》是远远不够的。具体来说,《反家暴法》只能对轻微的家暴有约束效果,对于严重的尤其是施暴人根本不受控制的家庭暴力则显得力有不逮。比如此案中,果某几乎已经用尽了所有《反家暴法》所提出的救济手段,但无一奏效。
反家庭暴力,杜绝果某、董珊珊这样的悲剧再次上演,关键在于提高家庭暴力的犯罪成本。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家庭暴力通常很难获得立案,大多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更为重要的是,即便发生了严重后果,进入了司法程序,家庭暴力一般也是被当成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来审理。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死刑,而最高刑期只有7年的虐待罪,在某种意义上就相当于“家庭暴力”的催化剂。如此之低的犯罪成本,怎么可能阻止像刘某这样的有严重暴力倾向的心理变态者?
对于一种犯罪行为,如何定罪量刑首先应该依据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而非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家庭暴力犯罪正是如此。废除“虐待罪”,一律以故意伤害罪审理家庭暴力,是减少家庭暴力的唯一办法。必须指出的是,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的国家规定有“虐待罪”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