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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霾纳入气象灾害要有充分理由

(2016-09-03 16: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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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5月27日审议《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将霾列为气象灾害。对此,有专家认为,霾不属于气象灾害的一种,不能把一种人祸通过法律定义成为天灾。(中国网8月1日)

国务院第2010年1月通过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所定义的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在其所列举的气象灾害类型中,并未包含霾。从常理来分析,气象灾害就是一种不受人力所控制的自然现象,与人为灾害是一组相对的概念。而众所周知,霾的形成根本上就是因为人类的污染物排放所致。以此观之,将霾纳入气象灾害的范畴,并以立法的形象确立,不仅与常识相悖,也显得十分突凸。

需要厘清的是,雾霾虽然不是气象灾害,但属于自然灾害。事实上早在2014年1月4日,国家减灾办、民政部在通报2013年自然灾情的时候,雾霾首次被国家纳入自然灾害的范畴。但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自然灾害与气象灾害并不是一回事,前者的外延比后者要大得多,气象灾害仅仅是自然灾害的一种。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在解释此次修法为何将霾纳入气象灾害时表示,其一,国务院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时,“霾”的问题尚未凸显,而当前“霾”的问题已经十分凸显,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其二,天津、河北在气象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将霾列入气象灾害,从京津冀协同防治的角度,有必要将“霾”列入北京的气象灾害立法。这两种说法显然都没有太大的说服力。霾该不该纳入气象灾害,应当从科学的角度出发,而不是问题是否严重,以及其他地方是否有类似立法。因为说到底,怎么定义霾是个专业问题,不应该有模糊的空间。

将霾列入气象灾害,引发两种担忧。一是在霾的污染防治上,容易误导人们对大气污染的正确认识,夸大了气象因素对大气污染来源成因的影响,掩盖了人为排放引起大气污染的本质问题,让人误以为霾具有不可控性。二是在问责机制上,如果霾是一种气象灾害,那么如何确定责任主体以及如何追究管理责任,就会形成一个悖论。正如专家所言,不能把一种人祸通过法律定义为天灾,因为这在客观上就会规避地方政府的责任,进而弱化政府治霾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将霾纳入气象灾害有一种妥协的意味。

需要指出的是,将霾纳入气象灾害遭到了多名行内权威人士的坚决否定。其中就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所长刘文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副院长柴发合等。这也不免让人怀疑,此次立法审议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做到了专业和规范。可否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并非没有争议,也不是不可以讨论,但一定要经过充分的博弈,倾听足够多的专业意见,建立在有理有据的基础之上,而不能闭门造车,基于某种行政“需要”。

http://news.sina.com.cn/o/2016-08-01/doc-ifxunuyk42816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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