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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责任终身制”应成行政铁律

(2016-07-29 18: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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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7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表示,“对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的重大伤亡,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堤防加固等重大工程,必须明确终身责任制,对暴露出问题必须严肃追查!”(人民网7月11日)

    此前一天,李克强刚刚从安徽、湖南汛区急赴湖北武汉,冒着大雨赶往青山区长江干堤倒口湖堤段管涌抢险现场察看。据悉,管涌的地方距离长江大堤只有400米,背后就是武汉的核心区,如果决堤,后果将不堪设想。常务会上总理提及当时的险情时说,“我们常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对防汛抗洪工作,各地各级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坚决根除任何侥幸心理,杜绝‘百密一疏’!”

    由此联想到总理所说的“对于堤防加固等重大工程,必须明确终身责任制”,可见是经过了深思熟虑。防汛抗洪工作,关乎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做到万无一失,因而强化责任意识是重中之重。而责任意识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问责力度上要以权责对等为原则,手握多大的权力就得承担多大的责任。堤防加固等重大工程的重要性已经无需多言,一旦出现问题哪怕只是瑕疵,后果都将极为惨烈。责任到人,对相关责任人施行严肃问责,决不能手软。

    二是时间上的可追溯性。只要工程质量有问题,不管责任人是否还在位,都要负责到底,直到终身,让你“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换言之,堤防加固等重大工程领域,永远不会也不应该出现无人问责的情况。

    “重大工程必须明确责任终身制”的提出,有其现实针对性和必要性。一般来说,堤防加固等重大工程都由地方主要官员负责,而这些官员流动性较大,在一地主政通常不过三五年。而自然灾害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三五年中一些问题未必会及时被发现。在新官不理旧政的语境下,就很容易出现管理真空,小问题就有可能被忽视,最终酿成大麻烦。明确责任终身制,就是要时刻保持高度警觉,不容丝毫懈怠。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说,这也是一种前置性的预防措施,从源头上保证了工程质量的严要求和高标准。

     “重大工程必须明确责任终身制”,也应该成为行政铁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表面看是工程质量不行,实际上是权力品质不行,背后几乎不可避免地会有渎职、失职乃至权力腐败的行为。如果没有高压的问责机制,某些领导干部就会基于利益的考量,心存侥幸,甚至将重大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当成一次赌博。责任终身制就是要彻底杜绝这种危险心态,将官员的前途与重大工程的质量紧紧捆绑在一起。

    事实上,在一些地方的法律法规中,“重大工程终身责任制”并非新鲜事物,比如去年底颁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就明确要求,工程质量相关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履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在行政领域,同样有必要引进这一问责机制。

    此次全国多个地方遭遇强降雨洪涝灾害,再一次提醒我们:每一个堤防加固工程都应该是良心工程、百年大计。我们无法逃避天灾,但可以用智慧和良知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千万不能让天灾变成人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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