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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指标”是“执罚经济”下诞生的奇葩

(2014-10-15 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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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日前,一份河南省工商局专门下发的《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省工商局罚没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在网上热传。该通知中提及,要全员上阵、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罚没收入任务。昨天,有媒体向河南工商系统内部人士求证,并确认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京华时报》10月14日

 

河南省工商局专门下发的这一纸《通知》,引来网友的一片惊呼。按照《通知》要求,河南省工商系统不仅要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确保11月底前完成任务同时,从现在开始,系统上下全员上阵、加压推进,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实行罚没收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挂钩,即:与各种经费款项挂钩、与年终奖惩挂钩”。形式上的一本正经,与内容的荒诞不经形成了极为鲜明的对比,让人在惊叹之余,又有些无言以对。

 

指标式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在企业和行政系统内广泛使用,自有它的优势。一方面,可以有效量化工作业绩,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使得考核评价更具操作性,相对来说,这是一种比较公平的考核模式;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激励作用,鼓励能者多劳、多劳多得,激发工作积极性。但问题是,行政管理不同于企业管理,尤其在一些执法部门,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能用指标来衡量,譬如罚款指标。

 

事实上,从概念上说,“罚款指标”本身就是一个悖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应当有理有据,依法办事,不能依据某种指标甚至为完成某种任务而想罚就罚,更不是罚得越多越好。设置“罚款指标”,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很容易导致行政乱作为、执法越位。“指标”本身就是一种工作任务和工作压力,在这种压力之下,行政执法人员不可避免地会模糊执法标准、放大执法尺度,甚至为罚款而罚款,以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尤其是当罚款指标与各种经费款项年终奖惩挂钩,实际上就相当于把依法行政与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对立起来,出于利益本能,执法人员必然会将这种风险转嫁给执法对象。

 

其二,扰乱市场经济和伤害民生,进而透支政府公信力。工商局的执法对象是哪些人?无非是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作为执法对象,他们相对于执法部门显然属于弱势群体,即便遭遇不公平对待,恐怕也大多是敢怒不敢言。但是很显然,在“罚款指标”下,企业的正常经营会遭到破坏,让人无所适从,并最终影响到地方经济。而所有这一切,最后都会转化为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为了完成“指标”而下达的行政罚款任务有多少科学性可言?难道要逼企业行政违法,来“配合”工商局的工作吗?

 

罚款指标并非新鲜事物。2011年8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称《云南罗平工商局下达罚款指标完成者双倍返还》。该报道发出后,多家媒体转载并发表评论,“不应当以罚款的名义敛财”,可事实上,这种现象并未杜绝,甚至还有“制度化”的倾向。说到底,“罚款指标”其实是“执罚经济”下诞生的奇葩。所谓“执罚经济”,就是以执法作为部门创收的手段,部门福利,员工的隐性收入均来源于此,把依法行政扭曲为“依利行政”。对于这样一种现象,理应放到违法行政的高度来加以重视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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