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司法的稳定,哪来官场的稳定
(2014-08-17 23:16:06)近期,在数十名违法官员被刑事处理、锒铛入狱之后,广东省委向中央第八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中,公布了对茂名领导干部系列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嫌行贿买官人员159人的组织处理结果:降职8人,免职63人,调整岗位71人,提前退休1人,诫勉谈话16人。诸多案情细节同时得以披露。(《京华时报》8月17日)
茂名案涉案人员职位之高、数量之多、性质之严重,在广东乃至全国都殊为罕见。更加让人费解的是,为了所谓的“保持茂名稳定”,相关部门采取了“办案”和“挽救”并举的做法,大批涉贪官员被“高举轻放”,窝案后维持原职。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下,以已退休两年的茂名市原政协主席冯立梅于今年4月被调查为标志,沉寂两年的“茂名官场腐败窝案”重启调查被舆论寄予厚望。茂名腐败窝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即为买官卖官,既然周镇宏、罗荫国等卖官者已经被判以重罪,那么159名涉嫌行贿买官者显然也没有任何理由继续逍遥法外。
官方给出的最新处理结果虽比之前的“高举轻放”前进了一大步,但依然不能让人满意。降职、免职只是一种纪律处分,而非司法制裁。至于调整岗位、提前退休、诫勉谈话,则更像是一种变相“赦免”。换言之,对于159名涉嫌买官者,相关部门采取的仍然是一种内部处理、“家法”处理,而未走上司法路径。这不仅与他们的买官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和后果形成了极大的落差,在某种意义上也构成了对法律的选择性无视。
事实上,“买官”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严格意义上说,“买官”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既然构成犯罪,就应该接受司法审判和法律的制裁,而不能仅仅是纪律处分,家法“伺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接受纪律处分不能兑换成法律的制裁,官员身份当然更不能当成护身符。
显而易见,无论是当初各方心照不宣的搁置调查,还是如今的以纪律代法律,弹的都是“保持官场稳定”的老调。由于茂名窝案涉案人员多、级别和职位高,一旦全部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或致相当比例的官员官帽落地,大半官场出现动荡,因此有人可能会担心,这将导致人心惶惶,政府机关无法正常运转。不能说这个推论完全没有道理,但其最大的逻辑漏洞在于,究竟什么是官场的稳定?
官场的稳定,不是官位和官帽的稳定,而是一种为官伦理和职业道德的稳定,这就要求官员必须在其位谋其职,属守权力边界,不做逾矩之事。买官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官职,必然是为了获取更大的不正当利益,这不是官场的稳定,而恰恰是官场的最不稳定因素。官场的稳定,也不是表面上的一团和气,毫无原则将一切问题内部化,而是有条件有底线的,最不可动摇的底线就是法律。中央的打虎行为清楚地表明,任何官员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说,没有司法的稳定,就没有官场的稳定。道理很简单,司法的稳定能给所有官员带来一种合理的预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什么样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具有制度意义上的可预见性,官员才能遵规蹈矩。茂名官场的买官卖官之所以会泛滥成灾,原因就在于买官者得意而守法者失意的“逆淘汰”现象,让人们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力。重拾法律的权威,茂名官场才能真正稳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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