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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安居工程的“安居”

(2014-07-19 07: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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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18日发布公告,公布了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公告显示,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和建设运营不断规范、总体情况较好,但一些地方和单位仍存在违反规定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被挪用和骗取的工程资金达93.7亿元。(新华社97月18日电)
    要想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民生梦想,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分层次的住房结构体系。中高收入群体有能力购买居住条件更好的商品房,而低收入群体则需要政府补贴、制度倾斜等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价值就在于提供这样一种兜底性的保障,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在这个意义上,“被挪用和骗取的工程资金达93.7亿元”既让人震惊,也让人愤怒,因为这不仅对民生对低收入群体构成了直接的掠夺和伤害,事实上也严重扭曲了国家政策和制度善意。
    也许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近94亿工程资金被挪动和骗取,居然是建立在“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和建设运营不断规范、总体情况较好”的基础之上。我当然相信审计署公告的措辞是严谨而规范的,毕竟相比庞大的总支出,94亿也许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但这也折射出另一个事实,那就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安居工程的资金管理和建设运营都非常不尽如人意,以至于近94亿的工程资金被挪用和骗取在某种意义上都成了一种“利好”消息。
    无法否认的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被挪动和骗取现象并非始于今日,几乎每年的审计署公告都提及相关内容。然而在强大的行政惯性和审丑疲劳下,公共专项资金被挪用和骗取的严重危害性与其所应当受到的重视以及相应的制度跟进严重不成比例,进而陷入一种“年年审计年年犯”的困局。究其根源,一是在于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出于“罪不责众”的权衡,更由于在现实中确实很少有人因此被追责的违规低风险,审计署的一纸公告委实难有威慑力。更重要的是,挪用和骗取公共专项资金本质上是一种集体行为,甚至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中不乏地方政府蓄意为之,监管者与被监者合为一体,自然难有实质性的改进和反思。
    以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为例,被骗取套取的工程资金仅为15.41亿元,而被挪用的资金则达到78.29亿元,主要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开发、还贷出借、投资经营、弥补工作经费等非安居工程支出。由此可见,地方政府才是最大的责任人。而地方政府之所以敢如此肆无忌惮地对安居工程上下其手,显然也是底气十足:挪用的资金同样用于公共事业,既没有装进个人的腰包,也没有浪费,何错之有?
    必须厘清一个概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作为一种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必须专款专用,否则即构成违规。一旦挪作他用,一方面会误导国家政策,伤及民生,让中央误以为地方执行到位,而实际上民众享受的公共福利是打了折扣的,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权力腐败。本该用于安居工程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那么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呢?这样一种“鸠占鹊巢”式的资金运行形成一笔糊涂账,就为权力腐败和利益输送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这是重大的民生利好,但不得不警惕的是,相比不断加大的投入力度,对保障房建设的监管却远远滞后于现实。审计监督几乎是目前对保障房建设唯一的外部监督,但众所周知,审计署只有审计权而无问责和惩戒权,再大的问题最后都不过是“通知和要求整改”,决定权仍在地方政府。对于这样的困局,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创设,理由很简单,一年近94亿资金被挪用和骗取,无论如何都该有所作为。
    
http://news.sina.com.cn/c/2014-07-18/1116305412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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