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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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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慈善不算受贿”是个荒唐的逻辑

(2014-06-11 20:41:57)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新快报》6月11日

 

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这两个要件,即构成受贿罪,至于收受的财物用于何处,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本案中,黄志光收受百万元贿款后,虽然捐往寺院,但其受贿事实的成立,仍然是确定无疑的。

 

黄志光及其辩护律师表示,自己并无占有这笔款项的故意,从一开始便是受人所托,款项最后也没有在自己手中,其实是做“慈善”了。从法律上说,这个解释根本不值一驳。如果仅是受人所托,何以这一百万元是以黄志光的名义捐给寺院的?而所谓“做慈善不算收贿”,其可笑指数与“偷书不算偷”有的一拼,孔乙己偷书是为读书,这大概也算得上是一个比较高尚的目的了,但我们能因此就认定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了吗?

 

如果仅仅是辩护词,那么虽然迂腐可笑,我们也大可一笑了之。但现在的问题是,法院居然也认同了这样一种说法,这就令人感到匪夷所思了。法院判决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做慈善究竟算不算受贿,从法律角度说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不应该有太多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对这个问题的认定,不是理论层面的学术探讨,而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标准,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容不得丝毫的马虎。

 

更要看到法院判决的导向意义。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法院对某一特殊类型案件的判决,往往会对后续案例起到一种标示和借鉴作用。倘若“做慈善不算受贿”被法院认可,那么今后这很可能就会成为司法常态,从而被其他法院所效仿。这极可能为“为慈善式腐败”打开一条制度缺口,有些腐败分子并不缺钱,缺的是名声,那么必然有人会投其所好,为其慈善行为埋单。正所谓“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一百次犯罪为害犹烈,因为它污染了水源”。

 

事实上,把贪官收受他人财物然后捐给寺院的行为说成“做慈善”,本身就经不起推敲。做慈善事业神圣而高尚,岂有拿着赃款“借花献佛”的道理?以慈善为幌子,暗地里官商之间进行利益勾兑,这不仅不是慈善,而且是对慈善的玷污。如果“做慈善不算受贿”能够成立,那么按照这样的逻辑,腐败分子拿着赃款大肆购买奢侈品,算不算拉动内需?送子女出国留学,算不算为教育事业做贡献?要不要全都免责?这样的类比或许并不恰当,但道理是相通的,也就是我们判断一种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标准,只能是行为本身,而不是行为背后的诉求。

 

现实中,腐败分子的喜好五花八门,有人贪财,有人好色,有人酷爱古玩字画,有人喜欢求神拜佛。然而爱好虽有高下之分,但都无法改变其腐败的本质。说到底其实都是利用权力寻租,为满足一己之私欲而已。从经验来看,某些喜欢“雅贿”的官员,因为其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和麻痹,对此,无论是监督部门还是司法机关,更应该提高警惕,严加防范。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反腐的防线在加固,约束权力的笼子越织越紧,腐败的形式也在翻新,技巧也在升级,我们的法法律和反腐意识不能滞后于时代。

 

http://news.sina.com.cn/c/2014-06-11/0527303351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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