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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已找回,真相不能遗失

(2014-05-12 10:19:45)

南京市环保局5月10日通报,天津一公司7日在南京丢失的一枚放射源已安全回收并放入铅罐。目前,尚未发现人员因此受到伤害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副总工程师周启甫参与了现场应急工作。他表示,该放射源在操作过程中掉落,在1公里之外的草丛里发现。此次事故属于少见的放射源直接裸露情形,环保部将之定性为重大辐射事故。(《新京报》5月11日

 

对于此次事件,公众有理由感到幸运。丢失的放射源已被安全回收,并且尚未发现人员因此受到伤害。然而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种种表现和事后的应急处理,则让人难言轻松。极具危险性的放射源何以莫名丢失?丢失之后又何以隔日再上报?最关键的是,如此重大的辐射事故,为何有关部门在3天之后才向社会公布,并且是在网友微博曝料之后?一系列的未竟之问,折射出放射源管理层面上的制度性缺失,也暴露出公共安全之短板。

 

公共安全不能建立在幸运的基础上,否则它一定是脆弱不堪的。幸运本身就是一种不确定因素,只要有一次不走运,后果就几乎是毁灭性。鉴于放射源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目前,我国对放射源使用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对放射源本身则进行“身份证管理”,每一个放射源都有编码,其从被生产出来的“出生”,到“死亡”的注销都有全程信息化监管,若使用单位放射源需要转移、转让,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可见,制度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严格按照制度流程操作, 发生放射源丢失的概率极低,即便发生也完全可以在第一时间排除事故隐患。然而从实践来看,制度的执行显然打了折扣的。放射源于7日丢失,企业8日才发现,这无法简单地用人为疏忽来解释。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相关单位和部门不仅以公共安全缺乏足够的重视,其内部对于放射源的管理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漏洞。资源显示,在过去三十年的放射事故中,由于领导失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健全、工作人员缺乏安全防护知识、违规操作等责任事故占到了80%以上。

 

如果说放射源的丢失是对公共安全的第一次危害,那么信息公开的滞后,确切地说就是未能第一时间把危险告知公众,是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第二度危害,而后者比之前有过之而无不及。南京环保官微在回应网友质疑为何信息披露滞后时回复称,企业在8日才发现遗失,9日凌晨报案给环保部门。这个解释最令人诧异之处在于,企业迟报事故已然延误纠错良机,环保部门却一错再错,直到10日丢失的放射源安全回收才向社会公布。

 

重大安全事故理应第一时间告知公众,这是最为理想的安全防范措施。反之,瞒而不报,或者非得等到一切“搞定”之后再报,实际上等于将民众置于巨大的危险之中。公布放射源丢失的消息固然会引起一定程度的恐慌情绪,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公众的知情权。必须重申一点,在社会管理的价值序列中,公共安全永远排在第一位,任何理由都不能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或者说,公共安全信息如果只掌握于某些人和部门的手中,而公众成为局外人,那么所谓的社会稳定就只是权力的意淫。

 

放射源已找回,但真相不能遗失在路上。在此事件中,相关人员和部门究竟有什么样的过失,应当承担什么的责任,放射源管理还有制度上的漏洞,这些细节需要厘清和还原。唯有如此,才能倒逼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http://news.163.com/14/0511/02/9RUAARFP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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