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罚款”是环境污染的催化剂
(2014-03-07 14:14:24)“河北赫赫有名的‘红豆汤事件’,70家企业都有问题,总计罚款平均下来,每家不到8万。”3月5日,在全国政协科技界别的小组讨论会上,王小康再次谈起此事时曾开玩笑说,某个省份对计划生育超生的家庭罚款80万,可我们的企业违法排污,罚款还不到8万元。(《中国青年报》3月6日)
用超生来类比违法排污,也许并不十分恰当,毕竟这是两个层面的事情,执行的也是不同的执法标准,然而道理上还是相通的。无论从哪个角度说,企业违法排污的社会危害性都要远大于超生,如果超生罚款80万,而违法排污却只罚不到8万,那显然是不正常的现象。也难怪,当王小康说到这个数据的时候,连总理都感到惊讶,让他再重复一遍。
长期以来,企业违法排污的罚款过低,其实是一个普遍现象。近年来,随着环境持续恶化,各地各级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经常看到有地方领导人声称要将污染环境的企业罚到“倾家荡产”。决心够大,措词够很,但落实到现实中,不要说“倾家荡产”,就是罚到“肉痛”的案例都很罕见。譬如去年5月,环保部通报的一项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山东省14家企业违法地下排污,共计罚款才35万元。尤值一提的是,罚款标准如此之低,许多地方还会设定一个罚款的上限,生怕得罪了企业。
过低的违法排污罚款,正如王小康所言,就是一种“保护性罚款”,不仅起不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相反还会纵容乃至变相鼓励企业非法排污。有人算过一笔账,高污染企业每吨废水的治理成本一般在1.2~1.8元,偷排每日的净收益往往能达到几十万元,而环保部门最高罚款限额仅为10万元,这使得一些企业宁愿认罚也不愿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这笔账并不难算,如果能以较小的代价获得更大的收益,那么哪个企业不会争先恐后地去“违法”呢?与其说企业是在缴纳“排污罚款”,不如说是在购买“排污合格证”,企业获得的不仅是一种行为上的免责,更是一种心理上的优越感,从而使其违法排污更加有恃无恐,甚至会导致一种报复的性的排污。所以表面看上去,似乎是罚款不断,执法密度越来越大,但实际上却是排污不止、违法不停,环境执法和治理难以走出越罚污染越重的怪圈。
而与违法成本过底相对应的,则是守法成本过高。“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处”,但是如果相反,企业能不断从错误甚至是违法行为获得利益,那么必然会形成一种极其负面的暗示,从而诱导更多的企业加入到违法排污的队伍中来。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违法成本过低,客观上就造成了“违法”已经成为一种竞争力,同等条件下,守法企业难以与违法企业公平竞争。可见“保护性罚款”实际上已经成为环境污染的催化剂。
更进一步看,“保护性罚款”固然与制度不完善、执法标准不统一有关,但更根本的显然还是地方保护主义。以“红豆汤事件”为例,明明是多家企业多年非法排放工业废水,但时任环保局局长的邓连军却辩解,红色的水不等于不达标的水,理由是放上一把红小豆,煮出来的水也可能是红色的。如此荒唐的解释固然不值一驳,但其所折射的心态却具有普遍性:在政绩和官帽面前,环境污染似乎并没有那么重要——这比“保护性罚款”更值得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