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没有“法不责众”
(2014-01-12 21:13:02)记者11日从榆中县公安局获悉,甘肃省榆中县警方对“1·4”聚众哄抢橘子案进行查处。4名积极参加哄抢者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还有30人受到批评教育等处理。(《新京报》1月12日)
“哄抢”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这起事件之所以在众多类似新闻中脱颖而出,为公众所关注,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据悉,由于现场秩序混乱,参与哄抢的村民不听劝阻,维持秩序的民警不得不鸣枪示警加以制止。当然,这也并没有避免6万多斤橘子变成2000多斤。
民警该不该开枪,值得商榷。但是,为了并不值得多少钱的几斤橘子,竟然不顾民警的劝阻,甚至逼得民警不得不开枪示警,亦可见得当时的参与者对哄抢之事是有多么的热衷和痴迷。失控的不仅仅是场面,还有一些人的心态。
对于一再发生的“哄抢”事件,有人用“拿生命来哄抢”来调侃,有人说是爱点小便宜的国民劣根性,也有人说是社会道德滑坡的一种表现,但归根结底,“哄抢”是一个严肃的法律命题。
法律上对“哄抢”行为有着非常清晰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就有“哄抢公私财物”的规定。因此,“哄抢”至少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如果情节较重,譬如聚众哄抢,或者哄抢价值较大的重要物资,则符合《刑法》二百八十六条关于“聚众哄抢罪”的规定,属于一种犯罪行为。此案中,34人受到行政拘留等不同程度的治安处罚,既是一种惩戒,也是一种教育和提醒。
“哄抢”既有违道德,也有悖于法律,为何还是有一些人热衷于此种行为?人们习惯上将之归咎为“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也就是说,参与哄抢的人并非不知道这种行为本身是不对的,但是大家都在抢,不抢就会觉得吃亏。很多时候,甚至抢什么都并不重要,关键是“抢”的这种参与感和满足感。更因为参与者众多,个体的“小恶”很容易被一种集体行为所掩盖,从而获得一种心理上的自我安慰。这与“中国式过马路”之类的现象非常相似,通常来说,大多数中国人都很讲究面子,再小的一点道德瑕疵往往都会承担很大的心理压力,但是当个人变成一种自发形成的集体,很多人同时在做一件“坏事”的时候,再大的问题往往都不是问题了。因为所有的罪名都由“集体”来担着,而“集体”不过是一个虚拟的称谓。
进一步分析,“法不责众”又未必不是一种事实,它所呈现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实弊端。众所周知,“哄抢”事件曾经多次发生,但多数情况下都只停留于道德层面,没有实质性的法律跟进。正是这一再的纵容与退让,造成了今日哄抢者与民警对恃的尴尬一幕。民众对法律会有一种合理的预期:既然以前都没事,现在当然也不会有事。
法律就应该是刚性的,一旦出现弹性空间,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会打折。不可否认,对于此类现象执法网开一面的做法,一方面是出于执法成本的考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体现法律的人性化一面,一般来说,参与哄抢者往往都是一些社会边缘群体。但我认为法律的人性化不能简化为执法尺度的不同,更不能取代法律的公平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强者还是弱者,法律都应该一视同仁,依法而行,不能因为一些有权有势者钻了法律的空子,就反过来对弱势群体加一点同情分。
法治社会不应该也不能有“法不责众”的概念,越是在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素质滑坡的时代,这一点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