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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程序正义是通往法治社会的必经之路

(2013-07-14 21:37:39)

7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对此,长沙中院先后发3条微博回应,称罪犯曾成杰在死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最后,法院与曾成杰女儿微博上互相道歉。(《京华时报》714

 

作为死刑犯,曾成杰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有一种权利并不因其所犯罪行以及司法判决而灭失,即临刑前会见家属的权利。这是人道主义的基本体现,也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

 

曾成杰的女儿称,712日她就从法院内部人士接到消息称,其父亲在712日已经被执行死刑,于是她慌忙打电话给看守所,被告知父亲确实已经在当天上午被法院带走,于是13上午虽然是周末,但她还是到法院一探究竟,结果就在法院门口看到公告。曾成杰已经被执行死刑,而其家属却是在公告栏中得知消息,没有通知,没有最后一面。这一纸冰冷的公告,与其所要抵达的司法正义之间,显然隔着非常遥远的距离。

 

对曾成杰的家人而言,这是伤感而悲痛的一天,而对司法机关尤其是长沙中院而言,这显然也是值得反思和检讨的一天。司法的公信力体现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没有程序公正的司法公信是打了折扣的,甚至可以说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对曾成杰执行死刑,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深远而巨大,也由此可以见得,长沙中院所犯的错误是多么轻佻而让人不可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也写明: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可见,法律本身对罪犯刑前会见权的保障是充分的,只是具体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

 

公众对此事之所以哪些关注,与长沙中院不负责任的回应密不可分。司法活动的主体是人,而人是不可能不犯错的。因此,衡量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关键不在于某一个具体的裁决是否完美无瑕,而在于犯了错之后有没有一个成熟而高效的纠错机制。

 

事发后,微博实名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先后发出三条微博,先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随后表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在无法自圆其说后才最终表示“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批评。”这种“一推二挡三道歉”手法,既折射出一种卸责心态,事实上也构成了司法公信的最大杀伤力。

 

《人民日报》官微评论道:未见家人,没有通知,如此行刑是否有违法理人道?面对质疑,仓促应对,又如何让公众口服心服?实事求是才能维护公信,敷衍塞责只会越描越黑。司法机关,请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你们的每一次裁决,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公平正义远离!我们关注此案,关注的不仅是一个死刑犯的临刑际遇,关注的也是我们每个人自身的权利,更是中国的司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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