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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碾死案”的意外与不意外

(2013-03-31 18:54:31)

记者30日从河南中牟县公安局获悉,经过侦查、走访询问相关当事人,公安部门认定驾驶铲车致农民死亡的司机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已被刑事拘留。经法医鉴定,确认死者宋合义系因碾压导致颅脑损伤、血气胸造成死亡,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91mg/100ml,为醉酒状态。(新华视点3月30日

相比开发商铲车在于光天化日之下“碾死农民”,更让人们感到意外的是,这起惨绝人寰的恶性事件最终被警方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尽管这个结论与此前官方给出的“意外事故”的“初步认定”高度一致,尽管有“死者当时为醉酒状态”的剧情铺垫,但新闻背后的跟帖中,仍写满网友的“不信任”。

理论上说,“铲车碾死农民”并非没有可能,但就此案而言,网友的“不信任”比之当地警方认定的“过失致人死亡”有着更充足的理由。从常识判断,铲车不是跑车,事发地点不是高速公路而是死者的承包地,肇事司机有着充分的预判时间和应急反应能力,发生致人死亡事故的概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更要看到,肇事司机王某为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公司员工,其行为代表着公司行为,而该公司正因征地问题而与死者宋合义等几名农户之间产生纠纷。利益冲突之下发生的这起充满诡异巧合的“碾死农民”案,显然无法用“过失”来解释。

网友的“不信任”,还源于警方的认定缺乏必要的程序公正。对于这起已经进入公共视野,且引发汹汹民意的恶性案件,当地警方应以最大的信息公开和充分的细节披露,以回应舆论的质疑。但显然,当地警方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这也使得案件本身的认定充满瑕疵。报道称,中牟县公安局“经过侦查、走访询问相关当事人”,不知道这其中都包括谁,有没有案发现场最直接的目击证人——死者宋合义的同村人宋长海?据宋长海称,案发当时约有10来个人在现场,铲车倒车时,听到有人喊让车停下来,但铲车没能停下,很快就碾上宋合义了。如果宋长海所说无误,那么这起案件还能认定为“过失”吗?

“过失致人死亡”的认定虽无法让人信服,但不得不承认,纵观整个事件的发展逻辑,其实这个结论并不令人感到意外。据了解,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公司开发的弘亿国际庄园该项目是政府审批的一个农业科技项目,做农业示范性的种植,占地约1000多亩。宋合义的承包地就在这其中。让人不解之处是,双方尚未达成征地协议,该项目何以就通过了政府解审批?

显然,这起事件还涉及到第三个主体,即当地政府,并且当地政府与名为农科技公司实为开发商的弘亿公司之间存在着隐密的利益关联。也正因为如此,当地政府从一开始就失去了公正性和中立性。案发仅一天时间,中牟县委、县政府即发布声明称,“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意外事故”。法理而言,政府对刑事案件的声明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但在现实中,这样的官方表态往往比法律更管用。公安部门隶属于政府部门,人财物等方方面面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甚至连公安部门一把手的任命都得听命于地方政府,公安部门又怎能不与地方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呢?可以说,这是一起未经公安部门侦查就已经有了结论的案件。

 

对于此案,当务之急是启动异地调查,以程序公正保障结果的公正与公信。这并非是对当地政府和当地警方的不信任,而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必须。“开发商碾死农民”不是第一起,也很可能不会是最后一起。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开发商的疯狂和残暴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如果犯罪的成本是如此之低,如果罪恶得不到惩罚,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生命都会“意外”消失,那么开发商疯狂的铲车一旦加大马力开动起来,必将碾平这世间一切的美好。

http://news.sina.com.cn/c/2013-03-30/2220266904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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