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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火车票被刑拘”后的垄断陷阱

(2013-01-16 22: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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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广东佛山一对结婚刚3个月的夫妻帮农民工上网订火车票,每张收取10元手续费。日前两人被刑拘,广铁警方并称此为今年在广东境内查获的最大“黑票窝点”,但此事随即引发了广泛争议。(《东方早报》1月16日)
    这对小夫妻自办代购业务,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农民工购买火车票,既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也不构成任何的社会危害性,即使是收了10元手续费,也完全可以视为一桩好人好事。明明是做了好事,却被铁路警方认定为犯罪活动,引发了网友们的一片叫冤之声。绝大多数人的观点是:这是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但法律不外乎人情。
    这固然是对这对夫妻一种道义上的声援,但却因为模糊了情理与法理的界限,反而容易落人口实。法律是法律,情理是情理,法律不外乎人情,并不意味着人情可以超越刚性的法律之上。事实上,就事论事,这对夫妻的行为不需要从情理,只需从法理的角度就完全可以得到合乎正义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27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将被处以刑事处罚。这是警方刑拘这对夫妻的法律依据。不妨逐条分析。其一,这对夫妻代购火车票具备“高价、变相加价”的条件吗?高价肯定不存在,变相加价也有违法律本意。因为这对夫妻所收10元手续费,乃是帮助农民工上网购票所收取的劳务费,属于一种增值服务,而非火车票票价本身的加价,性质上与黄牛党转手倒票的行为完全不同。并且这种以双方自愿为前提的民事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最关键的是,这对夫妻的行为属于“倒卖车票”吗?此为大谬。所谓“倒卖”,客观上就会带来囤积车票,扰乱市场秩序的结果。但事实上,火车票实行“实名制”之后,每一张车票对都对应一个身份证号码也即一个具体的购票者,这对夫妻既无能力囤积车票,也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他们所做的不过帮助购票车完成上网填写资料这一过程,真实的购票者还是那些不懂网络不具备上网购票的农民工。打个简单的比方,朋友家中没有电脑,托我用他的账号购物,随手给我一包烟,能说是我在倒卖吗?
    所以说,这根本就是一个悖论:如果铁路警方认定这对夫妻的行为是“倒卖车票”,那么就必须承认火车票“实名制”有名无实,如果铁路警方不承认这一点,“倒卖车票”也就失去了法理和事实的依据。
    不客气地说,“代购火车票被刑拘”事件其实就是一种垄断陷阱。一方面,火车票实行网上定票属于一种技术升级,但铁路部门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跟进服务,不仅网络定票平台速度奇慢且问题百出,而且导致相当一部分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群体无法正常购票,另一方面,火车票“实名制”是一种制度升级,铁路部门也没有及时清理和废除一些已经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导致旧法与新制度之间的冲突。当民众的购票需求与铁路部门落后的服务之间无法调和的时候,这就为所谓的“违法犯罪”埋下了隐患。轻点说,这是服务理念的滞后,重点说,这就是一种垄断陷阱,跟“钓鱼执法”性质差不多。
    归根结底,这就是在垄断的问题。因为垄断,所以铁路部门根本无须理会民众购票难的现实问题,反而是不断地制造困难,因为垄断,铁路部门也无意于去主动调整和疏理相应的法律法规,哪怕已经失去正当合理性乃至成为“恶法”,更因为垄断,铁路部门频频从错误行为获利,不断强化自身的话语权和强势地位,让消费者越来弱势。一个细节很好地说明问题:对于此案,广铁警方称此为今年在广东境内查获的最大“黑票窝点”——当铁路警方为此而沾沾自喜的时候,不知有没有想过,正是因为被他们刑拘的这对小夫妻,才使得一些农民工顺利地踏上了返乡的火车,作为铁路服务的提供者,难道不觉得讽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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