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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在一个法治论坛上表示,要建设两型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马贤兴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潇湘晨报》7月16日)
所谓“良心入法”,按照马贤兴的构想,就是要把良知写入我们的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换句话说,就是通过立法等法律形式,将良知从一种软性约束变成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刚性约束,从而强化良知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价值。只是这种看上去很美的设想有多少可行性呢?
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这句话有两层意思,其一,法律和道德并不彼此绝缘而是有机联系的,其二,法律和道德毕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法律并不排斥良知,良知也无法取代法律,两者分属不同的领域,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职能,但彼此之间有着清晰的边界,正如人们常说的,“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良知入法”最大的问题就是,将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势必引发某种值冲突:一个人的行为可能是违背良知但不触犯法律,这个时候该由法律还是良知来审判?
马贤兴说,“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其实恰恰相反,正是因为良心靠不住,才需要有法律。或者说,良心从来就是靠不住的,只有法律才是靠得住的。因为良心是柔软的,随时可能因为外界的干扰而变化,而法律和制度是刚性的。众所周知,法律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规范,而在法律没有出现之前,社会规范就早已存在,譬如良知,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人们发现良知等形而上的东西不足约束个体行为,也就是“靠不住”的时候,法律才终于出现。从社会进化的角度而言,法律既是更高形式的社会规范,也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社会规范。所以这句话应该这样说:如果法律都靠不住了,良知还有用吗?
“良知入法”还面临着如何操作和执行的问题。无可否认,当下许多社会问题乃至违行行为,都可以归结为良心缺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良心入法就可以解决一切。一方面,我们无法将良知这个东西量化,譬如直接规定良心缺失该受什么样的处罚,另一方面,严厉的法律规定尚不足以震慑那些因为道德败坏而违法犯罪的人,空洞的道德口号又有何用呢?从这个意义上说,良知入法其实也是一种法律依赖症,或者说是“法律万能”思维。所以这依然是个悖论,用道德来解决法律问题,但最终又要用法律来解决道德问题,想反问一句,在马先生的心目中,法律到底是有用还是没有用呢?
良知要用道德的手段去提升,法律需要有法治的途径来改进,我们不可能用道德去解决法律问题,也不可能用法律来解决良知的困境。在道德滑坡的语境下,我不诧异“良知入法”这个建议本身,我所诧异的是,一个法院院长不从专业角度去思考当下司法体系中的种种弊端,而是对道德如此的迷信。如果这不是一种道德标榜,那很可能就是一种自我催眠甚至是精神麻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