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河北宁晋耿庄桥开发商雇凶撞死“反映问题”村民一案,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其中一人被判处死刑。邢台中院经审理查明,因被害人郭占起多次带人阻挠被告人安建刚、郭永涛、郭贵锁承建的耿庄桥村新民居工程施工,2010年7月,安建刚、郭永涛、郭贵锁密谋雇凶杀人。先后通过被告人温日学、江山等人,最后找到被告人张江华,让其实施犯罪。2010年8月16日上午,张江华驾车将郭占起撞死。(《燕赵都市报》5月9日)
http://news.sina.com.cn/s/2012-05-09/015924386677.shtml
仅仅因为村民反映问题,阻挠了工程施工,开发商便雇凶残忍地将村民撞死,不能不说,人性的泯灭和资本的猖獗,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20万元,这是雇凶杀人的悬赏,对财大气粗的开发商而言也许只是暴利中的微不足道的一部分,但却成了一个无辜公民生命的定价。好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6名施暴者终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
然而,此案的最大看点并不在性质的恶劣,而在于最终的量刑。需要厘清的是,这6人中,安建刚、郭永涛和郭贵锁为开发商的身份,温日学和江山联系雇凶的中介人,而张江华为犯罪的具体实施者。显然,作为一起共同犯罪,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安建刚、郭永涛和郭贵锁等开发商作为主犯都应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然而法院的判决却是:张江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江山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三名开发商却只被判处五年到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如此与常情不符也有悖法理的判决,着实令人感到费解。
按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指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其与从犯的最大区别在于“首先提出犯意”。在这起雇凶杀人案中,安建刚等3名开发商既“首先提出犯意”,事实上也是整个案件的主导者和指挥者,当为主犯无疑。而对主犯的量刑,刑诉法也规定,应从重打击,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并且“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应作从严掌握”。在司法实践中,“主犯量刑重于从犯”也是“雇凶杀人案”的普遍原则。譬如去年轰动一时的黑龙江省原政协常委雇凶杀人案,雇凶者也即主犯王文襄被判死刑,而具体实施犯罪的从犯则被判处死缓。
当然,对于从犯的量刑并不必然重于主犯,譬如主犯有自首等减轻情节,而从犯有累犯等加重情节,但在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主犯的量刑重于从犯应是一条基本的法理底线。这起雇凶杀人案中,被判处死刑的张江华因有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况,而导致获刑重于主犯是可以理解,但此案最蹊跷之处在于,同样积极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而获得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从犯江山,最终获刑却重于作为主犯的三名开发商,这是何道理?
对于这个蹊跷的判决,围观的公众难免会得出“花钱减刑”的结论,三名开发商不仅花钱减轻了刑罚,而且花钱冲突了“主犯量刑重于从犯”的法理底线。毫无疑问,倘若事实如此,那么这将是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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