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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若签字不算宰客”比天价账单更荒唐

(2012-02-03 22: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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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吴龙贵
   
    2月2日上午,针对网上曝光的“海岛渔村”的消费单据,三亚市物价、工商等部门已介入调查,该店也已停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防止欺客宰客的行为,三亚市工商局强迫各个海鲜排档老板必须在下单时让消费者签名,消费者认可后才能下厨。对于海鲜排档一顿饭动辄几千上万的价格是否合理,该负责人表示,这就是属于物价局管理的范畴了,只要是明码标价,又有消费者签字,就不能算欺客宰客,也不能照此进行处罚。(《新京报》2月3日)
    8个人,7个菜,并且还打了七折,最后仍收费近万元,三亚“天价账单”因激发国人共鸣而备受舆论关注。事件发生后,海南省副省长、三亚市委书记姜斯宪在媒体见面会上表示,对宰客行为绝不姑息,并就宰客现象表示歉意。工商、物价等部门也迅速介入进行调查,涉事饭店也已停业。种种迹象似乎都表明,人们有理由期待该事件能成为三亚彻底整顿旅游市场的一个契机。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相关部门一边正在调查此事,一边抛出“消费者若签字不算宰客”的论调,让人跌破眼镜。
    “消费者若签字不算宰客”之荒唐,显而易见。从常理来看,消费者签字,即表明了一种认可,但要知道,所谓宰客,本质上就是欺诈和瞒骗行为,这其中就包括利用外地游客人生地不熟,以及信息不对等上的权利弱势,而骗取甚至逼迫消费者签字的情况,以消费者签字作为判断“宰客”的前置条件,完全是一种本末倒置。不妨设想,假如“消费者签字”真的有效,“天价账单”事故还会发生吗?三亚“宰客”现象又何以会泛滥成灾?“消费者若签字不算宰客”的规定,事实上等同于暗示,“宰客”有理,只须手法干净!
    而从法理分析,“消费者若签字不算宰客”更是漏洞百出。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是,平等和自愿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签字只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之一,而非全部,譬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立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订立的合同,就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甚至是无效合同。而众所周知,几乎所有的“宰客”现象,都是在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三亚相关部门出台这样的规定,是真的法律知识缺乏,还是另有目的,颇让人生疑。
    本意是为了“防止欺客宰客行为”的“消费者签字”规定,事实上却变相成为对“宰客”行为的一种保护,不能不说,因为有拙劣的管理,才有霸道的宰客。同日《广州日报》报道,三亚海鲜档主自曝三亚旅游的宰客“潜规则”,称海鲜档宰客在三亚几乎是“明规则”,因的哥、导游要收取回扣,海鲜价格也被抬高,回扣率高达40%,不宰客的海鲜店反倒会被同行视为“异类”,甚至被排斥。这当然不免有自我辩护的嫌疑,但三亚旅游行业风气之差,旅游生态之恶劣,却是不争的事实。试问,一个“不宰客反倒会被同行视为异类”的市场,难道与相关部门消极的管理态度,以及不靠谱的管理政策是可以分开的吗?
    “消费者若签字不算宰客”无疑要比天价账单更加荒唐。宰客毕竟只是个体行为,而“消费者若签字不算宰客”传递的则是一种政府态度。消费者到外地去旅游,不幸遭遇被宰,或许会对这个地方的印象大打折扣,但内心里多少还期待在政府管理下能有所改进,然而如果政府部门在类似纠纷中拉偏架,充满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傲慢与偏见,则会掐灭公众对这个地方最后的信任。“天价账单”以及由此而暴露的旅游市场乱象,已使三亚成为最大的输家,为今之计,当是放低身段,坦诚面对舆论质疑,并以切实行为换取公众的信任,而不是巧言令色,玩弄文字游戏,这只会让三亚旅游陷入更深的危机之中。以三亚相关部门目前的态度,用最新流行的“德纲体”来说,“你就是编出花来,我也不去你那旅游”,尊重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权利,比什么都重要。当然,这并非三亚一地所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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