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禁当代表”没有打中听证会的七寸
(2011-08-25 00:12:52)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该《办法》将于下月1日正式实施。(《南方日报》8月24日)
作为民意参与公共决策的一种民主化形式,听证会已然成为政治生活中的寻常一景。不时出现的“逢听必涨”、“听证专业户”,多少说明我们徒有听证会的外表,而未得听证会的精髓。如何保障听证不变成“走过场”,如何让听证会真正成为一个民主校练场,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和细化,无疑是一条必经之路。事实上,当下许多听证会的失范与无序,很大程度上正是源于相关制度的缺位。听证程序散见于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中,但对这项适用广泛的民主制度至今却未有一项统一的立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可以视为地方上的一种积极的尝试和努力。
但是很显然,很少有人会奢望听证会乱象会因为这个《办法》的实施而得到正本清源。从内容上看,这个《办法》还显得过于笼统和原则,绝大多数规定事实上都是在重复听证制度的常识,象征意义大于实用意义,针对性极为有限,而作为其中最具突破性也是最大的亮点,“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舆论也是颇多非议,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
“公务员禁当代表”的制度善意还是显见易见的。在我的理解,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一方面隐含了一种回避意识。就政府重大决策而召开的听证会,本质上就是政府部门与民众之间的利益博弈,而公务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天然具有一定的利益倾向性,如被选为听证代表,可能不利于听证公平。另一方面,或许也是出于代表独立性的考量。听证代表理当有明确的立场,而公务员代表则很容易形成一种身份混同,你是代表政府一方还是民意一方?最后往往是政府不满意,民众不信任。现实中不乏这样“被代表”的例子。
善则善矣,却未必能真正解决听证民主。可以肯定,听证会上即便没有一名公务员代表,也无法确保听证会不会被权力操纵。成都的“听证老太”胡丽天便是最有力的佐证,她不是公务员而只是一名退休教师,多年来19次被抽中为听证代表,支持过多种涨价,这样的听证会还有多公信力可言?更重要的是,公务员固然有着双重身份,但作为公民,他们同样也有需要表达的利益诉求,因此当选听证代表的政治权利是不容随意剥夺的。
听证制度应该处于一个中立的地位,它没有权力去主观臆断哪一个群体有可能影响到听证民主,恰恰相反,它的使命在于要从制度层面去约束任何一名听证代表都必须遵守规则。过于强调听证代表的构成,粗暴干预公务员的听证权,实际上可能遮蔽了许多真问题。譬如,政府重大决策须听证,但是对于什么是“重大决策”,究竟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定义,听证会由谁来启动?譬如,为保证公信力,听证公开应是听证会的基本原则,然而公开到什么程度,是绝对意义上的公开还是有选择的公开?再譬如,暗箱操作、主题先行的听证会屡见不鲜,那么这类听证会的组织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遗憾的是,《办法》对于这些方面的规定却是少之又少,或者根本付之阙如。从这点不难看出立法者的一种投鼠忌器的心态,既想在听证制度上有所作为,却又不想放弃行政主导权——这实际上就是当下听证会最大的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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