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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规定不是政策变形的理由

(2008-07-07 23:16:58)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法律没规定不是政策变形的理由

 

从2008年4月开始的福州市2007年度第二批经济适用房销售已经进入尾声。正当许多已获得选购资格的市民为之庆幸并满怀欣喜的时候。随之而来的另一个消息,“把许多人的喜悦打碎了”:福州市经济适用房价格已比同年第一批时大幅上涨,最高涨幅达到45%,而这一切发生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中国青年报》7月7日)

 

经济适用房主要面向中低收入群体,是一项“让买不起房的人住得上房”的公共福利政策。所谓“经济”,即指价格上的优惠。如果经济适用房定价过高,或者涨幅过大,让中低收入群体无力承受,显然就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从现实看,包括福州在内的不少城市,都在面临着政策变形的苦恼。

 

对于经济适用房不经济的质疑,福州市政府部门给出了三个方面的解释:高层楼房较多层楼房造价高,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的不断上涨,致使建筑成本大幅提高,以及征地拆迁成本增加的问题。这样的解释足够详尽,从道理上也是讲得通的,但问题在于,这只是政府部门的一面之辞。作为经济适用的主导者,政府本身就是公众质疑的对象,因此仅仅自说自话是不够的,还必须拿出更有力的数据和理由来论证自己的说法,才能取信于民。

 

焦点集中于两处:一是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听证和成本公示,二是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何在。而这两点,恰是政府部门刻意在回避的。对于价格听证和成本公示,相关政府部门的回答是:经济适用房价格定价没有列入福建省价格听证目录,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也没有规定,对经济适用房的成本对社会公开。“福州市政府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政策。”

 

不能不说,这有恶意释法的嫌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布,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制定(包括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从法律位阶角度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都要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价格听证目录,不要说后两者没有对经适房的成本公示和价格听证做出规定,就是规定了但与上位法相抵触,也应优先适用上位法。

 

经适房的标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尽管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但指向是明确,从现实看,政府的作为显然已经“越位”。

 

由此可以看出,导致经适房上涨的根本原因,不是法律法规没规定或者规定的不尽详细,而是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众所周知,政府是房地产市场最大的受益主体,房价的上涨和下跌,与政府密切相关。而经适房政策虽旨在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却在客观上会起到平抑房价的效果。这种利益上的牵连性,决定了地方政府有抬高经适房价格的内在冲动。因此,保证经适房的经济性,首要就在于如何监督政府,如何限制权力。

 

新闻链接: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07/07/content_22527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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