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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为“无名氏”的权利正名
3月31日,在自贡备受关注的“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该市沿滩区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大安支公司在10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沿滩区民政局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金50000元;被告自贡市公路运输总公司,赔偿沿滩民政局117382元。(《成都商报》 4月2日 )此案在四川是首例,但在全国并非首例。2007年3月28日,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案在南京审结,南京市中院终审宣判,江苏高淳县民政局 为两名车祸遇难流浪汉的维权诉求被驳回 。毫无疑问,两起同性质的案件之所以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核心就在于对“民政局有无权利代为诉讼”这个问题,法官有着不同的理解。
首先得承认,法律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特殊职业,在一定的范围内,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凭借自己的学识,职业修养,甚至价值观,对案件做出合乎法理的判决。这既是法律的独特魅力,也是法律区别于其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的根本之处。也正因为如此, 当 南京市中院终审宣判民政局为流浪汉的维权诉求被驳回的时候,虽然引起争议一片,甚至让人无法认同,但我们还是必须尊重这个判决,承认它的法律效力,因为我国目前对无名氏流浪人员遭车祸身亡的法律救济制度,在立法上仍是一个空白。
然而法律又决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活,植入法律精髓的,还是道德,还有人性,还有社会伦理,所谓“法律无外乎人情”,就是说在法律冷酷无性的刚性外表下,其实还应存在一颗“鲜活的心”,保留一份温暖社会和人心的力量。法律的功能在于 对人的权利的救济,因此 它的终极指向就是实现对所有人和所有权利的救济,不管你富有还是贫穷,也不管你有名还是无名。否则,法律也就不能称之为公平正义的化身。
作为司职法律的人,当然有责任有义务将法律的这一功能放大,延伸,能动性地在司法实践中做出一定的探索,而不是被法律工具化的一面所驱使和矮化,应该努力通过自己的司法智慧去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而不是固守着一种僵化思维,回避乃至漠视。
事实上,民政部门为无名氏流浪者维权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根据国务院2003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由各地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显然,这里只能做一种扩张解释,也即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应包括法律援助——否则,一旦无名氏流浪者遭车祸身亡后,权利如何救济?肇事者的责任又如何追究?莫名死了白死,撞了白撞?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学巨擘伯尔曼告诉 人 们,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信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 南京中院和自贡市沿滩区法院对同一性质的案件的不同判决,极为生动地诠释了这一至理名言。欣喜的是,我们正在进步的路上,正在不断接近对法律的信仰。
新闻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l/2008-04-02/0433152729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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