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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出取保候审的“萝卜”还须带出腐败的“泥”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11·27”特大矿难,15日由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11名矿难责任人提起公诉。此前,由于迟迟未处理责任人,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专门过问此事,并提出质问。(《新京报》12月16日)
据公诉机关指控,“11·27”特大矿难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万余元。包括东风煤矿矿长马金光在内的11名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这样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嫌疑人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得到任何处理,并且一个不落地都被取保候审,本就充满了谎言。更令人感到震惊的是,骗局最后得以揭穿,靠的并不是司法系统内部的自检自纠和审查监督,而是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视查工作时发现的——这是矿难治理的尴尬,更是司法的耻辱。
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这11名责任人显然不可能全部都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从程序上来说,取保候审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和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这11名责任人之所以能够一路绿灯,畅通无阻,借取保候审之名,行逃避法律制裁之实,并不仅仅因为他们自身有多么神通广大,其后必定还有内外勾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和权力腐败的现象;在这11名犯罪嫌疑人的背后,也必定有一些人并未浮出水面。
因此,在此案开庭审理之时,法院对于这11名矿难责任人为何能够取保候审,隐身幕后的都有哪些人,以及他们的所做所为,都应调查清楚一并审理,或者另案侦查,该问责的问责,该制裁的制裁。真相没有大白于天下,但法律不能视而不见。这即是对公众的一个合理交代,也是法律对死者所负的一种道义责任,更是违法必究原则的必然要求。
事实上,对于这一点,无论普通公众,还是当事人,彼此都是心知肚明的。就连被告人的代理律师都坦承,“不能不说这里面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分,只是都不愿意承认罢了。”然而,令人颇为担忧的是,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法院只就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审理,而对取保候审的情节只字未提,也就是说最终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仅仅是这11名事矿责任人,而为他们的取保候审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并事实上已经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的人则依然可以逍遥法外,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这是无心疏漏,还是有意回避?或许只有法院自己才能说得清楚。不过,从两个细节中,我们多少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一是李毅中在质问“为何两年没有处理责任人”时,当地有关方面反馈的信息是:谁都不清楚怎么回事。二是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王姓副院长在回应质疑时说:“这个案件太敏感。”——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对如此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都一无所知,如果法院还需案件敏感程序来决定工作进程,那么公平和正义将是一种奢侈,黑暗的真相将永远被捂住。
新闻链接: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guonei/2007/12-16/011@0106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