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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不起诉”体现法律的道德力量

(2007-08-25 23: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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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五种情形不起诉”体现法律的道德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其中,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明确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等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法制日报》8月15日)
 
       以上五种情形,都属于相对不起诉的范畴。对于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显然,此五种情形,不过是对法律原则的一种细化,并未突破法律的底线,更不是如一些人所担心的那样,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影响社会治安乃至有损法律的尊严。
 
       不可否认,最高检此次出台新标准,有实务角度的考量。譬如郑州市,两级检察机关每年办理的逾万件刑事案件中,仅有30%属于严重刑事犯罪,70%则属于轻微刑事犯罪。相信就全国范围而言,情况也大致如此。比例如此之高的轻微刑事犯罪,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使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顿显捉襟见肘。其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工作效率的低下,也使得一些大案、要案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查办。因此,将一部分经过充分风险考量的轻微刑事犯罪转化为“依法不起诉”,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有限资源的效益最大化。
 
       而从法律角度而言,对此五种情形不起诉也是合情合理的。具体分析,这五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都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悔过自新的可能性较高的类型。更值得一提的是,这五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大多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更有着被生活所迫、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等复杂的社会因素。如果不加分辩地一并将他们起诉,不仅会造成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也极不利于他们的改造。“法律不外乎人情”,毫无疑问在此次要得到体现。
 
       我们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意谓着道德与法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道德不能取代法律。但,法律从来就不缺少道德的影子。从精神内涵和价值指向来说,以法律的形式所体现出的对社会关系的种种评价和倾向,往往也是与道德相一致。譬如道德是劝人向善,而刑罚的目的也是为了预防犯罪,给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手段不同,却殊途同归。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一定的范围内,法律适度地表露出人性化的一面,可以体现其道德力量,是科学而审慎的,即使有风险,也是可以承受的。事实上,“宽严相济”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所提倡和奉行的指导思想。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7-08-15/081112387209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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