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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举起法律这根“杀威棒”

(2007-01-30 21:29:03)
不要轻易举起法律这根“杀威棒”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成为正在重庆刚召开的“两会”中的热门话题。鲁磊等16名人大代表共同提出制定《重庆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议案,规定劳动者不分性别、民族等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对于在招聘中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根据其情况采取警告、罚款等相应措施。 (《中国青年报》1月30日)
 
女性所面临的就业压力远比男性更为严峻,是个不争的事实,原因便是无处不在的性别歧视。调查显示,各种类型的单位都存在性别歧视,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国”字号单位。应该说,这是一个令人忧虑的事情。一方面,性别歧视人为加剧了女性在就业的不公平待遇,有违“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另一方面,会使女性更加弱势,严重影响家庭和谐乃至社会的稳定。
 
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女大学生就业平等,是一条破解性别歧视的崭新思路,然而在笔者看来,这并非良策,颇有值得商榷之处。不错,作为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立法因其刚性,可以迅速而有效地解决很多社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也并非万能,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推给法律来解决,更不能轻易举起法律这根“杀威棒”,哪怕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此重大而迫切。近代法学家们普遍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就是说,法律只能在自己可控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我们不能人为地将属于道德范畴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否则,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回到正题,必须首先厘清的是:性别歧视属于道德还是法律范畴?笔者的观点倾向于前者。正如业内人士所指出的,女性遭遇就业歧视的原因在于两方面,一,由于生理和婚姻因素,以及生育保险费用和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等,使得女劳动力的“性价比”低于男劳动力,二,女生大部分缺乏闯劲,定位不准,过于求稳定,对于有一定风险的单位,都持有顾虑。可见,用人单位更多的是以“经济人”的视角,以企业利益为标准作出选择的,并非刻意从性别出发制造歧视。而“不相信眼泪只相信利益”是市场经济永恒不变的准则,指望用人单位牺牲自身利益去弥补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天然劣势,显然是一种过高的道德要求,当然,也是不现实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姑且不论立法保障女性就业平等在操作性和可行性上存在的种种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单就其立意初衷就十分让人存疑:不仅有用法过度的嫌疑,事实上也极有可能不当干预了企业的经济活动,背违市场自由竞争的原则。
 
事实上,女性就业压力大于男性,是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我们应当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不能急于求成。一方面,女性要明确差距,尽力弥补自身的不足;一方面,国家要通过制度安排增加女性福利,减轻企业成本;最为重要的是,规范就业市场。譬如在“国”字号单位,男性求职成功率远高于女性,单靠性别歧视就可以实现吗——在我看来,暗箱操作远比性别歧视可恨、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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