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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外求解”闪烁行政智慧

(2006-12-05 00:42:09)
分类: 时评
“制度外求解”闪烁行政智慧
 
河南省一些基层公安民警最近纷纷把经办的打架案例及其成本公之于众,借以警示和规劝案件当事人,有效地化解了打架斗殴案件的发生。据统计,今年以来,河南省十类可防性案件与去年同比减少了36.3%.(《新京报》12月4日)
 
打架斗殴是治安管理中的常发事件,一般来说,公安机关的处理途径是先调解,再伴之以行政处罚。客观地说,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除此之外,还有没有更丰富更合理的管理手段与之相辅相成,并且发挥更大的效用?有,河南省一些地方实行的“打架成本公示”,无疑就提供了这样一条可贵的思路:突破惯有作法,从制度外求解。
 
在我看来,“从制度外求解”是行政智慧的体现。治安管理涉及到纠纷的解决和利益的平衡,因此在管理模式上需要制度化和程序化。然而,社会生活是如此复杂而多变,有时候,仅仅靠制度和程序,不免生硬和缺乏针对性,因此不能高效率和合理的结果。这就要求管理者利用其管理经验和智慧,在实践中运用一些较为柔性的措施来应对。
 
与通常的治安管理手段相比,“打架成本公示法”显然具有这样几个优势:一,起到提前警示的作用。事实上,很多打架斗殴的发生,都是由于当事人一时冲动不计后果,往往在事情过后才幡然醒悟,但为时晚矣。有了这样一个“成本公示”,会将“权衡利弊”的过程前置,让一些人三思而后“动”。二,更加生动和直观。常识告诉我们,太过熟悉的事物容易让人麻痹和忽视。谁都知道,打架斗殴会带来不好的后果,但后果究竟怎样却没有一个明晰的概念。“成本公示”正是起到了这样一个将模糊变为清晰的作用:人们一目了然,无须再做过多的解释。
 
更为重要的是,“打架公示法”其实是与治安管理的本旨相一致的。治安管理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其特点之一,就是以最小的执法成本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换言之,处罚并不是目的,预防才是目的。“打架公示法”化解了矛盾冲突,减少了治安管理部门不必要的介入,带来了社会的安定和公民的和谐共处,最终体现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打架公示法”虽然属于“制度外求解”,但发挥的效用却是完全符合制度内求解的实质正义。从中,我们不仅看出管理者的行政智慧,还能看到一种积极主动的行政作风,这是更加难能可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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