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
今天看到这个视频链接,看它的界面,应该是央视的新闻三十分。
它报道了部分厂商对百度竞价排名的抱怨。按照厂商的感觉,竞价排名这样一个制度本身完全是一种谁给钱就推荐谁的制度。人们对搜索引擎的信任,被搜索引擎拿去卖了钱!
从法律上看,目前确实没有法律禁止这种把搜索引擎上的位置出售的营利模式。但是,搜索引擎在对每个点击收取几角到几十元费用的同时,它是否应当多承担一些责任?比如说,当有人利用这种排名优势在出售非法物品、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的物品时,搜索引擎经营者作为协助侵权的一方,是否应当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搜索引擎公司往往对内容持有这样一种态度:
"内容是由搜索引擎技术自动抓取并自动提供,搜索引擎是中立的、技术性的,不应当承担内容非法或侵权的法律责任"
(百度、雅虎所经历的几乎所有与搜索引擎相关的案件,几乎都有这个辩解意见)
但是,就竞价排名来说,搜索引擎不仅进行了人工的筛选和干预,而且,搜索引擎从客户那里对此收取了金钱。那么,"中立性"、"技术性"这两大法宝就已经不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针对竞价排名厂商提出侵权诉讼,搜索引擎显然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文仅用于探讨,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和具体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