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IT与法: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2007-05-27 19:56:29)

5月18日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社会交往的扩大,电子证据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电子证据之中,电子邮件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电子邮件是否可以象传统书信一样,被作为证据使用?

所谓证据,就是能证明一切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根据电子邮件在具体案件中证明案件的形式和作用,可以把它归类为书证或者视听资料。

诉讼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从证据的客观属性看,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电子邮件通过网络用数字信号表达人们的意思,并能呈现到电脑终端,这种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数字化表现理所当然的。从证据的关联性来看,只要与案件有关的电子邮件能够说明案件的某些事实,并且能够证明案件的某些事实,电子邮件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上面没有明确规定电子邮件是诉讼证据,但是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订立有有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此来证明合同的订立。

总之,只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并且符合法定的形式,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子邮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电子邮件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支持单位:盛峰律师事务所

  执笔人:周而辉 实习律师

  律师热线:010 51280101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