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据信息产业部网站报道,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最近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销售前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通知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版权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业主管部门举报预装盗版软件的行为。同时还要求,计算机行业协会、软件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
我注意到,该项通知的引言中强调,这个要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然而,本律师并没有看到上述两项法规之中有明确的,要求硬件厂商必须捆绑软件销售的规定。
与此相反,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等规定,搭售行为并不在提倡之列,甚至可能会构成对其他厂商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
另外,上述通知的出发点是,假设每台电脑的购机者在此前都没有购买过正版的操作系统,而这一点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我此前已经购买过了一套正版的windows,今天仅仅是想买一台电脑把它装上去的话,我岂不是要重复地再买一套电脑中搭售的windows?
即使是在非常重视版权问题的西方国家,对于正版软件二手许可证的买卖也是相当普遍的。既然软件可以脱离硬件卖,为什么硬件不可以脱离软件卖?
再有,卖祼机就等于支持盗版么?买祼机就肯定要盗版么?这个逻辑本律师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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