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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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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问题考验中国的物权法理论

(2006-04-09 16:46:23)
    关于虚拟财产的属性的探讨,已经持续了很长的时间。目前,理论界有两种声音:
    第一种理论认为,虚拟财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的丢失或者损坏,适用“服务合同”,由服务商承担责任。
    第二种理论认为,虚拟财产也是财产,应当得到类似于真实财产一样的法律保护。
    很长时间以来,大家都在等待生效的法院判决,以观察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法官们的说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法官们的说法竟然也出现了混乱。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审理“李宏晨案”时,从服务合同的角度来保护了玩家的利益。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在审理“盗卖QQ号案”时,法官认为,虚拟财产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因此,盗卖QQ号者并不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而是承担了“侵犯通信自由”的责任。
    相隔不久,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虚拟财产案,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盗卖网易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这几个案件串连起来,让人觉得有点儿迷惑,到底虚拟财产应否与现实财产一样得到法律保护?哪些虚拟财产可以得到此类保护?
    估计我们只有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才可以得到权威的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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