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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款出国游一律撤降职?

(2010-08-27 10:06:36)
标签:

公款出国

腐败

规定

杂谈

分类: 观察

组织公款出国游一律撤降职?

 

最大款是公款,这是一句相声里常说的话,听起来刺耳,不过它还是有依据的,公款吃喝,公款消费,还有就是公款旅游。当普通百姓巴望着能够攒点钱国内旅游,看看祖国的大好河山的时候,那些持有公款的人,却是已经变着法子出国游了,游山玩水,好吃好玩的,还不化自己的一分钱,这样的好事被一些把持着权力的人恣意享受了。自然,这是一种腐败现象,咱们国家的法律和政纪都是绝对禁止的。近日,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发文规定,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看到这样的规定,我们通常都是叫好的,无论如何,有规定总比没有规定好,科学的合理的规定总比随意的摆摆样子的规定要好。不过,仔细看过两个部委的规定,心里还真有些疑问的,不吐不快。

 

据报道,两部委的文件叫《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它适用三类人员:公务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同时,这份文件还明确界定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的定义,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当然,既然是规定,必然要有处分的规定,所以文件后面还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文件就是文件,虽然措辞有点绕,但看得出来,这些规定还是出于严格管理,制止这类公款出国游的目的的。但是,如果我们认真一点,逐条来分析一下的话,在我看来,这些规定的象征意义绝对要大于实际操作意义。此话怎讲?

 

首先,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单位都不可能存在组织公款出国游的情况,因为很显然,没有一个部门和单位会这么傻,傻到直不愣登地以旅游名义组织公款出国,任何人用脚后跟都会想得到,这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事情。这从前提上就可以发现这样的文件和规定有些不合情理,有些拉大旗的意思。

 

其次,我们逐条来看看相关的规定。第一句,“无出国(境)公务”,这话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如果要组织出国游,那么他们肯定会找到相应的公务。或者说人是聪明的,为了出一趟国,公费旅游一次,他们一定会采用倒逼机制,要找出相关的必要的由头。往往,这样的理由会显得很伟大,很冠冕堂皇,让人觉得,要是这一趟如果不能出国,那么这个部门或者单位就再也不可能运转,工作再也持续不下去了。起码,为了这个目的出国考察取经,回来能够提高效率。而且这样的效益比起出国所花费的那点公款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那绝对的高效率划算。只是我们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越是这类名头大的吓人的出国公务活动,越是花架子越是蒙事。

 

第二句话,“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这句话是紧接着上句的,既然找到了出国公务的理由,一切都好办了。无出国公务要出国,要用公款支付那就是组织公费旅游,要是有了公务活动在身,那用公款支付就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

 

第三句话弹性更大,而且有些相互矛盾的地方:“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实质性公务包括哪些?其中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算不算实质性公务?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等很有必要,这是放眼世界,不做井底蛙,磨刀不误砍柴工的需要,怎么能说这仅仅是务虚没有实质意义的呢?就说培训,二十一世纪什么最重要,人才!人才怎么来的?要教育出来的,靠学习得来的。在国内学不到最先进的最前沿的知识,势必要走出去才能取到真经,要是在国内糊弄一下,最多也就是近亲繁殖,炒冷饭甚至以讹传讹。人家唐僧取经自然舍近求远到西天,在家门口取的经怎么着的也不灵。至于招商、参展等更是名正言顺的发展经济的大手笔,这钱简直就是化在刀刃上,俗话又说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钓鱼总得下饵,不下点血本怎么得到好处。

 

规定不是用来看的,是用来执行的,任何规定操作性是第一位的。在这份规定中,既然组织公款出国游的性质不能认定,或者认定的不科学,那么所谓的一律撤降职也是一句空话。当然,可以采取枪打出头鸟的方式以儆效尤,但是因为执行的随意性,也就必然导致约束力和震慑力的减弱,甚至最后成为官样文章做个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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